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文献综述

 2022-08-18 11:08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综述

摘要:本文就查阅的有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文献资料进行整理归纳,以期呈现该项制度研究的历史发展以及现状。本文共由四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国内外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第二部分介绍这方面研究的历史发展,第三部分总结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研究争议最突出两个方面,最后一部分是总结。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立法; 研究;争议

一、文献综述

  1. 国内外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

我国最早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在2001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其46条明确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后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在同一年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8条-30条中,对适用的主体以及何时能够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如何进行损害赔偿,赔偿哪些损害等问题进行了解释。之后,针对协议离婚是否可以请求赔偿这一问题,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做出了回应。不但明确了允许夫妻双方可以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进行损害赔偿,还确定了当事人提出赔偿的在时间上的要求。最后,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进一步明确了不能适用该制度的两种情形:第一,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均具有法定的过错,那么,任何一方都不允许主张损害赔偿;第二,男方因为女方未经双方协商,擅自决定终止妊娠,认为女方侵犯其生育权,以此为由请求赔偿的,也不适用。仅从所涉及的条文数目上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离婚救济制度中最多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立法者对该制度的重视。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最早出现于十九世纪的欧洲,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正式被确立下来的是瑞士。《瑞士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如果在离婚的案件中,在婚姻维持期间没有过错的一方的期待权或者财产权受到了很大的损害,另一方就有义务按照法定赔偿相应的财产;如果由于离婚使得婚姻当中的非过错方在精神上面有重大的伤害的,其还可以依法受到一定的抚慰金。由此可见,瑞士对这一制度早就有了详尽的规定,赔偿的范围不仅包括物质赔偿,还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随后,欧洲各国相继规定了这一制度。其中法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我国大陆地区有很多相似之处,例如在法国的民法典第 266 条的第 1 款当中的类似规定,即“因为夫妻中的一方存在故意,亦或者是各种过失而导致婚姻破裂,最终离婚的,那么无过错的一方便可以要求另外的过错方在物质以及精神方面提供足够的赔偿”从这项规定的定义上来看,其不仅与《瑞士民法典》比较类似,同样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而且与我国目前已有的相关规定也比较类似。其次,从赔偿内容看,也同样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两种。同时,其还对赔偿提起的时间进行了限定,即必须要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1.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的历史发展

早在我国2001年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前,就有许多学者开始研究在我国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特别是在2001年婚姻法修改的前夕,学者们为了推动该项制度的建立,对此的研究成果尤其多,是一个小高潮。如陈苇教授在1998年发表的《建立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就建立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功能与目的、国外立法状况与比较评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立法构想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推动要修改的婚姻法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纳入其中,从而保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认为在我国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必要的,且适用该项制度应满足四要件——有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以及主观过错。并认为离婚损害赔偿赔偿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具有填补损害、精神抚慰以及制裁、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

另外一段研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高潮在于2001年婚姻法草案出台后的那段时间,许多学者都对这新增的制度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对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适用条件以及必要性进行了初探。如王利明教授在《婚姻法修改中的若干问题》一文中就其适用条件提出自己的看法,认为将婚姻法草案中的“无过失方”改为“受害人”更为合理。并对有些学者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本质上是一种精神损害赔偿,由于在离婚案件中难以确定是否存在精神的损害以及损害的程度,也难以确定存在的标准,因此离婚过错赔偿制度并不完全合理”的观点表达了不赞同。他认为离婚损害赔偿不仅仅是一种精神损害赔偿,还可能包括人身伤害赔偿以及财产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已经精神损害赔偿探索出一整套经验和做法,都是可资利用的,因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的。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实行一段时间后,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举证难、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等,很多学者都对此进行了探讨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如学者李俊在其《离婚救济制度研究》中提出法条中可以增补除四种法定情形以外的、民众普遍认为会对配偶一方造成损害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行为,以及赔偿金额应着重考虑:过错行为的程度、过错行为所致之后果以及过错方配偶的实际支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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