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诉权文献综述

 2022-08-12 10:08

论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诉权

摘要:不同地区对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诉权问题有不同的规定。而对不同地区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诉权进行分析,可以更好地对我国的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上诉权问题进行研究。在英、美等国家,其九成左右的刑事案件所作出的有罪答辩都是被告人有罪答辩的结果,其主要对量刑部分留有协商余地,若非存在特殊事由,被告人一般不可对判决进行上诉。 在德国,若被告人坚持放弃上诉权,则判决生效,被告人不能再提起上诉。法国则采取了完全保留被告人上诉权的做法。台湾地区仅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可以允许被告人上诉。我国的理论界也有三种观点,分别是全面保留上诉权、限制上诉权以及取消上诉权。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上诉;有罪答辩

一、文献综述

随着社会的发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有了一定的完善,但在实际实践的过程中,仍出现不少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后又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的情况。这其中,确然存在因不满法院判决或因新证据的出现而提起的上诉,但同时,也存在被告人因其他原因提起的上诉。最高检、最高法曾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域外借鉴了一些合理因素以及有益的经验,以构建我国实体规范和程序保障一体式的刑事法律制度。同样,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诉问题上,也可以参考域外的经验与做法,为我国的法制研究提供思路。

(一)域外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权的研究现状

1、英美法系国家

在美国,被告人的上诉权主要从有罪答辩和无罪答辩两个方面来看。若是无罪答辩,则被告人有权在判决后对定罪和量刑进行上诉。若是有罪答辩,则对被告人的上诉权有所限制。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援引联邦司法部的统计数据,美联邦司法系统和州司法系统超过90%的有罪判决,都是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的,也即,美国刑事案件的较高有罪答辩率主要是辩诉交易的结果。而在有罪答辩中,主要分为定罪部分和量刑部分。其《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1条规定,法官接受被告人的有罪答辩之前,必须亲自询问被告人,明确告知被告人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与控方证人对质的权利、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等)以及有罪答辩的法律后果,确认被告人做出有罪答辩之后,可以在法院判刑之前撤回。而根据该规则第32条第9款,被告人一旦接受并作出了有罪答辩,原则上则无法对定罪部分进行上诉,但是存在以下三种情况,可以允许提出上诉:第一,被告人在作出有罪答辩之前,司法机关存在能直接影响其是否有权对被告人提出指控的行为;第二,存在违反宪法的情况;第三,审判期间法庭裁定驳回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

在英国,认罪认罚案件的诉讼流程与美国大致相同,存在稍许差异。英国的刑事案件第一审可由治安法院或者刑事法院进行处理,但对有罪答辩被告人的上诉权会有不同程度的限制。在治安法院,作出无罪答辩的被告人可以就定罪与量刑部分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而作出有罪答辩的被告人只能就量刑提出上诉,不能对定罪提出上诉,除非存在极少数的特别情况,例如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时是被迫的、有罪答辩所针对的指控此前已经受到确定的有罪或无罪判决、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依法向刑事法院移送了案件或者被告人所作的有罪答辩“含糊不清”等。根据《1968年刑事诉讼法》第1条和第2条,经正式起诉在刑事法院被定罪的被告人,无论当初是否作出了有罪答辩,均可以经初审法院或者上诉法院法官许可后,就定罪或量刑问题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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