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认罪认罚制度下值班律师的作用文献综述

 2022-08-12 10:08

论认罪认罚制度下值班律师的作用

摘要:2018年10月,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正式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值班律师制度。2019年10月,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派驻值班律师、值班律师的职责权限、权利范围、法律帮助的衔接等方面作出进一步规定。然而,近年来值班律师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过程中仍遇到诸多障碍,导致认罪认罚案件的自愿性、公正性、真实性有待商榷。随着2020年8月20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的发布并实施,值班律师在刑事诉讼改革中的作用变得更加重要。本课题将从如何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充分发挥值班律师作用的角度出发,结合司法实践数据以及域外相关制度,分析当前值班律师制度存在的局限性,对完善认罪认罚制度下的值班律师制度提出强化值班律师制度的程序保障、扩大值班律师的相关权利、加快落实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等建议。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值班律师制度; 局限性; 作用发挥

一、文献综述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处于转型期的我国也面临着社会矛盾多发、案件积压严重等一系列问题,于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便应运而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目前刑事诉讼改革的重点议题,发挥了程序分流、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符合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陈卫东教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中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具有特定的时代背景和价值取向,是建立在控诉机关指控被追诉人有罪的基础上的一种制度延伸,适用于任何案件性质、诉讼程序类型,广泛存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在性质上兼具实体与程序双重属性,且明显有别于域外辩诉交易制度。其围绕参与主体及其权限、案件范围、诉讼阶段流程、从宽处理原则及其界限幅度等基本内容,探讨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的框架体系。

而与之相伴而生的值班律师制度在诉讼制度改革中也有着重要的作用。值班律师行使的主要职责就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过程的自愿性,以自身的法律知识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救援。但在实务中,由于立法规定的不明确以及司法实践的复杂性,值班律师无法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充分发挥作用。在张春红的《论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法律帮助》一文中,她提到部分地区由于刑事案件数量大、办案任务重,有的办案人员为节约时间,加快办案进程,还存在以下不规范的做法,即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同意认罪认罚时,司法办案人员才通知值班律师签署具结书,同时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即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在前,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在后的情况发生。这样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虽然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办案时间,但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时并非出于自愿的风险性,同时也会浪费司法资源,使得值班律师沦为“见证人”。此外,在《值班律师再审视:与认罪认罚从宽的捆绑与解绑》一文中,林艺芳指出,对比辩护律师的权利,在会见权方面,两高三部颁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未明确值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实施的具体行为内容,未规定值班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在阅卷权方面,该文件之允许值班律师“查阅”案卷,值班律师能否“摘抄、复制”案卷尚不明确,值班律师阅卷范围是否包含全部案卷材料,也不清楚。这都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值班律师会见权和阅卷权的有效行使。

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比较研究》一文中,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郭婕研究员通过对英国、加拿大等多国值班律师制度的介绍,运用比较法分析得出国外值班律师制度与我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区别。在英国刑事法律援助体系中,值班律师计划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该计划由警察局值班律师计划和法庭值班律师计划组成。英国值班律师计划由法律服务委员会负责管理。律师通过自愿报名的方式参加该计划,并通过专门考试获得资格后才能按照名单排列顺序轮流开展值班活动。所有值班律师都要参加严格的持续性职业培训,以掌握法律的发展、保证律师良好的职业道德、以有效遏制警察滥用权力。值班律师的报酬也由国家法律援助经费开支。而加拿大值班律师制度非常发达,类型多、服务范围广。类型有刑事值班律师、民事值班律师、家事法值班律师、租户仲裁值班律师等之分;在各省的大量刑事和青少年法庭及一些儿童福利法庭,值班律师通过为必须出庭而没有代理律师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法庭日常工作的开展也有很大的帮助。在黄斌和李辉东所著的《英国法律援助制度改革及其借鉴意义---以lt;1999年接近正义法gt;为中心》中,他们认识到我国法律援助工作仍然任重道远,法律援助制度发展至今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对本国公民承担的一项基本义务,其在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保障人权方面所具备的共性,以及日益显现的“从单向国际化走向双向国际化,并迅速走向多边国际化”的趋势,促使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完善我国刚刚起步的法律援助制度。

为充分发挥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的作用,胡铭在他的调查报告《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定位及其完善---以Z省H市为例的实证分析》中写到,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应当是实质性的,这便要求值班律师的权利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包括阅卷权、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等关键性的权利。这里并不是说,值班律师都要进行阅卷、调查取证等,而是说应当赋予值班律师上述权利,在值班律师想要进行阅卷、调查取证时,应当是没有法律障碍的。在樊崇义的《值班律师制度的本土叙事:回顾、定位与完善》中,他提出了以下三条建议:第一,要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在刑事诉讼早期阶段的作用。以值班律师的法律咨询、程序引导、程序协助等基本功能为依托,积极畅通在押人员获得值班律师帮助的途径,切实保障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及时地获得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第二,要积极探索值班律师制度与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衔接机制。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积极发挥值班律师在协助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获得法律援助方面的作用。第三,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将更多刑事案件纳入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

综上所述,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尚处于不成熟的阶段,要在国内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值班律师制度的局限性进行系统化、全面化的分析,并结合域外相关制度,吸收借鉴其符合我国国情的优点,提出完善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建议,从而充分发挥在认罪认罚制度下值班律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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