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
——以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为视角
摘要:目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司法实践中有扩大化的趋势,这不利于民间正常融资和中小企业发展,在学术界或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对该罪都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主要是对正常民间借贷与该罪的界限、该罪的是与非等方面提出了不同意见。因此,本文从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把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由来及现状,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价值内涵与保护法益进行分析,通过研究该罪的构成要件,厘清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对该罪的入罪数额认定进行分析,正确区分该罪的罪与非罪界限,为司法实践作出粗浅探讨。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司法认定
一、文献综述
金融市场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推动力量,涉及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层面。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近年来民间融资活动蓬勃发展,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具备了新兴融投资途径,一定程度化解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为提振经济活力起到积极作用。然而随着金融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入和金融活动领域的不断拓展,现有法律规范和监督管理模式难以继续进行有效引导,部分无序民间融资活动对经济发展起到了干扰阻碍作用,金融类犯罪愈演愈烈。而企业家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极其容易沦入非法集资的争论漩涡。因此,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便成为护航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
据统计,2018年全年至2019 年第一季度,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涉众型经济案件1.9万起,涉及金额4100亿元。针对目前呈现高发态势的非吸案件,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已采取了有力防范措施。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本罪的遏制并未发挥理想的效果,其中重要原因是,本罪作为基础罪名其司法认定过程仍有诸多难点有待解决,仍有可进一步完善之处。首先,我国刑法对本罪罪状描述模糊,而相关法律解释对此罪的打击范围又进行无限扩张,全国各地在本罪的认定和审判上未达成共识,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局面,例如2019年1月“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以“资金全额”来计算行为人的犯罪数额,但该司法解释对这一概念的描述具有模糊性,极易导致不同人因理解不同而对该解释适用的不一致。其次,本罪对“公众”、“存款”等概念定义模糊,也会导致司法实践认定过程中出现偏差。
(一)国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研究现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作为法律用语最初源自1995年5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该法对该行为作出了具体解释,但也仅仅表明其作为可以入罪的内容之一。同年出台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首次规定该罪的具体内容,包括构成要件、行为结果以及刑罚。1997年修订的《刑法》,首次将该罪纳入法条之中,为司法实践中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法律支撑。之后几经补充完善,直到201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该罪的未经批准、公开宣传、还本付息和不特定对象四项构成要件,为司法实践办理该类案件进一步提供了重要依据。随着经济发展以及司法实践的需要,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于2014年3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于2019年1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刑法》对该罪犯罪数额、社会公众认定和单位犯罪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