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聊天记录证据在民事诉讼中
的采信规则》文献综述
摘要:《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一举奠定了电子数据独立的法定地位,但在民事诉讼中,法官们多是将电子数据转化为其他载体形式,以便固定、保全、展示、质证和审查,这种做法不利于网上聊天记录证据的采信规则的发展。因此,本文总结、分析了国内曾出现的对电子数据的性质认定规则和孤证绝对否定规则,属性痕迹补强规则等学术观点,并整理了加拿大、美国、日本的相关理论和立法研究,以综合考虑网络聊天记录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采信规则。
关键词:性质认定规则; 孤证绝对否定规则; 属性痕迹补强规则;最佳证据规则
一、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1、国内立法现状
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首次增加了证据种类,将电子数据列为独立的证据类型,赋予了“电子数据”正式的法律地位。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lt;民事诉讼法gt;司法解释》中的第 116 条,明确了“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储存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一步确定了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属于电子数据。
2、国内研究学说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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