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约会”审判制度探析文献综述

 2022-08-12 10:08

元代“约会”审判制度探析

摘要:作为一个跨学科的的问题,元代“约会”审判制度本身就是一个很好的研究对象,国内各学者基于《元史》、《元典章》等史料记载,对该项制度的定义、内容等都做了相应的研究,同时基于我国古代相关司法审判制度和元代社会情况、政治情况的研究对该项制度进行深一层的剖析并做了评价。国外学者虽然没有对“约会”审判制度有直接的研究,但对蒙古法、元代法律制度、中国法律思想等的研究为本文提供了一定的资料参考。

关键词:约会制度; 司法审判制度;元代法制;特殊户制度

一、文献综述

(一)约会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大蒙古国时期,蒙古统治者忙于征战,无暇制度建设,因此该时期是否有“约会”审判制度尚无史料可以考证,直至元世祖登基后,才有相关文献记载。其中,《元典章》记载,元朝至元二年(1265年)二月,元世祖下诏规定:“投下并诸色户计,遇有刑名词讼,从本处达鲁花赤、管民官约会本管官断遣。如约会不至,就便断遣施行”。从该记载看,元世祖诏令的颁布是元朝“约会”制度成为一项成文的基本审判制度的起点,它确立了“约会”审判制度的总原则,规定了“约会”审判制度的基本框架。其一,约会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不同户计之间的刑名词诉;其二,约会制度的审判主体是本处达鲁花赤和管民官;其三,约会不能的处理原则是由受理案件的司法衙门自行审判。

在确立了“约会”审判制度的基本框架后,对其适用范围、调整对象等进行了明确。至元三年(1266年),元朝政府规定“合死的重罪过,并强盗、窃盗、造伪钞等,更做重罪过的,各投下里也不须约会,是管民官的勾当,只教管民官依体例归断者。除这的,斗殴、争驱良、婚姻、家财、债负等这般勾当,约会各投下官人每一处断绝。”此外,《元史·刑法志》中有记载:“犯强窃盗贼、仿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并从有司归问。其斗讼、婚田、良贱、钱债、财产、宗从继绝及科差不公自相告言者,从本管理问。若事关民户者,从有司约会归问,并从有司追逮。”《元典章·刑部》中也有所规定:“据两边相争土地、斗殴、婚姻、良贱、家财、债负、宗族继绝的一切事务合行约会。”综上,学者据此总结得出,元代“约会”审判制度在诉讼活动中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各种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犯罪,除此之外的刑事犯罪仍旧按照相关法律条例进行判决。

对元代“约会”审判制度的调整对象进行研究首先要了解元代的特殊户制度。元代的特殊户制度是元代各项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的基石之一,其主要是根据人民所从事的职业进行户籍的划分,这些特殊户包括有:诸色户即指各种匠户、打捕户等,儒户、道户、僧户、医户、乐人户、投下户、探马赤户、灶户、军户等。由此,学者总结得出元代约会制度的调整对象主要有两个,其一是除民户外的特殊户之间相诉,其二是特殊户与民户之间相诉。但并非是所有户计都需要约会,根据《元典章·刑部·约会》的记载,有“诸色户计词讼约会”、“医户词讼约会”、“乐人词讼约会”、“投下词讼约会”、“军民词讼约会”、“僧俗词讼约会”、“投下并探马赤词讼约会”、“灶户词讼约会”。值得注意的是《元典章·刑部·诸禁·禁夜》中有“犯夜军官约会管民官断罪”的规定:实行禁夜时,当有人犯夜,往往由巡夜军官逮捕,但对于这些人的处罚需要军官约会管民官,即军官夜里抓着犯禁的百姓不能单独处断,必须会同管民官一同处断。从上述规定来看,约会制度与当时的社会生活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且主要在社会底层发挥其作用。

其后,元代中期对约会制度进行了相应的改进与完善,例如由于特殊户制度、民刑法律等的变动引起的约会制度的改动与补充,如在特殊户与民户争诉方面新增了畏吾儿等西北少数民族与民户相涉案件的约会办法。除此之外,对约会不能的处理办法也进行了一定的改动,武宗至大四年(1311年)三月,仁宗登基诏书规定:“各投下并探马赤人等与民讼相干者,奸盗刑名,有司依例理断。其余约会事理,三次不至,有司就便归结,仍申本道廉访司究治。”该诏书对违反“约会”审判制度的行为,主要是被“约会”官员不予理睬,不来参加对案件的共同审理的情况进行了相关的规定,由各道监察机关“肃政廉访司”处治。而在元代监察官员权力较大,对违法官吏可“大事奏裁,小事立断”,该规定增强了“约会”审判制度的法律强制,总的来讲,元代中期对该项制度的改善还是积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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