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
摘要:随着经济发展,东西方文化的交融,人们思想观念更新日益加快,生活方式呈现出多元化趋势,非婚同居作为一种新型两性结合方式,越来越多的被人们所接受,现今社会环境之下,非婚同居的现象较为明显,但是由于法律的保守性与滞后性,我国对于非婚同居的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近乎于零,即通过法律规范非婚同居这一行为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缺乏依据,无法对非婚同居产生的一些诸如同居解除难以分割财产、生育堕胎难以保障女性权利等问题,明确非婚同居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建议一个完善的相关法律体系刻不容缓。婚同居由来已久,但法律规制却相对滞后。由于《婚姻法》所调整的范围仅限于经过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其他法律对非婚同居的保护规定近乎为零,这就将非婚同居排除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外,法律规制的缺失给司法实践造成了很大障碍,因非婚同居关系产生财产、子女纠纷后,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尤其是弱势一方权益的保障更是难求,在寻求不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下,部分当事人就采取暴力手段解决因非婚同居产生的矛盾纠纷,诸多恶性刑事案件不断上演,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因此,面对如此现实的社会需求,法律对非婚同居再不能视而不见,应当从法律角度对非婚同居当事人予以保护,构建合理有效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非婚同居; 法律规制; 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一、文献综述
非婚同居是一种准婚姻关系或后婚姻关系的事实状态。它包括“未婚同居”和“离婚后继续同居”两种形式。在此基础上,本文所讨论的非婚同居关系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同居或合租关系。关于非婚同居的定义,学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一般认为非婚同居是指无法律障碍的单身男女在不满足法律婚的条件下基于双方合意而自愿组成的类似于婚姻关系的共同生活行为。依据定义,笔者认为非婚同居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非婚同居当事人应当是无配偶的异性。该限定首先排除了构成事实婚姻的重婚行为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违法行为,这类情形比较适合由《刑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予以调整;其次排除了同性恋者非婚同居的情形,非婚同居者很大一部分会在将来登记结婚,而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禁止同性结婚、不承认同性婚姻的状态将会持续较长时间。第二,非婚同居是当事人完全自愿的选择。首先要求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是其能够进行自愿选择的前提和基础;其次要求当事人的选择是完全自愿的,而不能是出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原因。第三,非婚同居当事人应当具有类似于婚姻关系的同居事实行为。即在客观方面,要求当事人持续共同公开生活达一定的时间。既不包括通奸行为,也不包括非公开的秘密同居行为。“类似于婚姻关系”的同居状态也排除了一般意义上的合租或因为经济拮据而选择的同居等行为。
从法理上分析,笔者认为非婚同居是一种合法行为。它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意愿实施的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其次,非婚同居不同于婚外同居与通奸等行为。后两种行为是对《婚姻法》相关规定的严重背离,而非婚同居行为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在此基础上,不应遭受到法律上的非难。最后非婚同居也与卖淫、嫖娼等法律明确禁止的以获取利益为目的的性交易行为有着本质区别。非婚同居中的性行为,是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实施的无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纵观世界各国采用的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的模式,大约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是登记模式,即当事人须履行登记手续,以行政确认的方式确认同居关系;第二种是协议模式,即同居双方以签订协议的方式确定同居关系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三种模式是自动符合模式,即与我国以前规定的事实婚姻相类似,同居双方只要符合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即自动确定同居关系。结合国情,笔者认为登记与协议相结合的模式比较符合我国的现实状况。能在公权力介入的情况下确立同居关系固然是上策,但由于同居的不确定性以及临时性等原因,要求所有非婚同居当事人履行登记手续则缺乏一定的现实性,势必会造成对该规定的架空。而采用协议模式予以补充,也同时兼顾了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有利于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认和保障。
对于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笔者有如下构想:1、分别调整原则。关于非婚同居的立法规制,有学者建议将其并入《婚姻法》的调整范围,套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统一调整。对此,笔者表示反对,认为应当将非婚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分别立法。2、适当规制原则。适当规制原则又称中立原则,是指法律对非婚同居现象既不能完全禁止、一律严惩,又不能充耳不闻、任其发展。简言之,就是采取既不鼓励又不限制的态度进行立法规制。3、意思自治原则。传统的婚姻关系以履行行政登记为确认手段,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相比之下,笔者认为调整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应当奉行意思自治原则。
在确立了分别调整的基本原则之后,就不能简单地套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原则为灵魂,规则为筋骨。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的构建需要探索一套自己的法律规则并完善相关的内容。基于此,便涉及到了如下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