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的认定文献综述

 2022-08-12 10:08

多次盗窃的认定

摘要:目前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多次盗窃缺少更加详细的规定,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多次盗窃”的认定具有较大争议,各地法院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不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刑法基本原则。本文正是发现了多次盗窃中的认定难题,希望通过相关的司法案例,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规范地把握多次盗窃的定义。另一方面,国内外关于多次盗窃的法律定义也存在区别,通过借鉴国外相关理论和实践研究,结合国内的司法现状,进而解决司法实践中多次盗窃认定标准不一的问题。

关键词:盗窃罪; 次数; 司法认定

一、文献综述

关于盗窃的规定可以追溯至新中国的第一部刑法。1979年刑法将“惯窃”与“数额巨大”作为盗窃罪的法定刑升格形式。“惯窃”的表述,即将多次盗窃作为犯罪的法定刑升格形式,这一规定和之后盗窃罪的规定有一定区别。1979年刑法的出台时间较短,因此后期出现了较大幅度修改。一直到1997年,经过大修后的新《刑法》最终出现。在1997年刑法中,“多次盗窃”一词首次出现,“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hellip;hellip;”。在97刑法对于盗窃罪的规定中,有一个非常明显的改变,即将盗窃的次数作为构成盗窃罪的要件。

1997年刑法完善了盗窃罪的有关规定,有助于全面打击盗窃行为。如果仅将数额作为构成盗窃罪的要件,则必然将那些数额没有达到定罪标准而频繁发生的“小偷小摸”行为放纵于法外,因此,“多次盗窃”入罪是十分必要的。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发布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多次盗窃”的“多次”进行了界定,即“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lsquo;多次盗窃rsquo;,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此规定引起了理论和实务界的巨大争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李忠诚检察官认为,“将多次盗窃只限于lsquo;入户盗窃rsquo;和lsquo;在公共场所扒窃rsquo;两种情况,而且要在一年以内发生三次以上,是对lsquo;多次盗窃rsquo;进行了限制性解释,和我们日常的理解不同,这种解释过于狭窄,并不符合立法本意。”

之后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不附带附加条件的多次盗窃按单独入罪处理,取消了关于公共场所扒窃及入户盗窃的限制,但未明确何为多次盗窃中的“多次”。2013年4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三条对其作了进一步的说明,即规定“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lsquo;多次盗窃rsquo;”。但是,对于何为一次,每一次又该如何认定,解释没有进一步的说明。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因此,本文拟对“多次盗窃”,尤其是“次”的认定作进一步尝试性探讨,在借鉴吸收国内外相关立法例的基础上追本溯源,结合有关案例,以期进一步明确“多次盗窃”的认定标准,解决司法实践的难题。

(一)国内研究现状

1.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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