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安乐死的出罪路径文献综述

 2022-08-08 02:08

论安乐死的出罪路径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人类的死亡观以及对生命价值的要求也在逐渐演变。进入二十世纪后,有关安乐死的案例开始频繁出现,安乐死开始在世界范围内被讨论和研究。国内外学者对安乐死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但由于安乐死问题的复杂性,安乐死的支持者和反对者各执一词。本文在对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自愿的积极安乐死为对象,通过对安乐死既有路径进行评述,肯定安乐死的出罪化并为安乐死找到合适的出罪路径。

关键词:安乐死; 阻却违法; 犯罪本质; 生命权

一、文献综述

安乐死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但安乐死依旧是在国内以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内仍广争议的话题。关于安乐死的概念,我国国内尚未形成完整统一的表述。根据现有文献查询归纳,学界观点大致可分为两类:第一类观点,即认为“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病危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或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的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过渡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全过程的方法。”[1]第二类观点,即认为“所谓安乐死,是指病人患有痛苦不堪的疾病无法治疗,且濒临死亡,为了减轻其死亡前的肉体痛苦,基于患者本人的请求或同意,采用适当的方法,让其提前死亡的行为。”[2]

关于安乐死的分类也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几种:

分类一:根据安乐死适用的具体对象,将安乐死分为狭义安乐死和广义安乐死。狭义安乐死是指严格限制安乐死的对象范围,将安乐死的对象仅局限于患有不治之症且正在忍受剧痛折磨的患者。广义的安乐死,即除包括狭义安乐死的内容外,还包括对于一些出生即重残、痴呆的婴幼儿、社会上一些重度精神病患者等。

分类二:从医生为患者实施安乐死行为的基本特征来看,将安乐死分为积极的安乐死和消极的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是指采取措施促使病人死亡,结束其生命。消极的安乐死是指对那些垂危的正在抢救的病人撤销或者不予治疗,放任其死亡的行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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