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养老权的本质与内涵文献综述

 2021-09-25 00: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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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代背景

人口老龄化是指总人口中老年人口比重上升的过程。联合国国际人口学会编著的《人口学词典》对人口老龄化的定义是: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 岁以上人口所占比例达到或超过总人口数的 10%,或者 65 岁以上人口达到或超过总人口数的 7%时,其人口即称为老年型人口,这样的社会即称之为老龄社会。①1999 年,全世界 60 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首次达到了 10%,全世界进入了老年型社会,联合国将 1999 年确定为国际老年人年。一般说来,造成人口老龄化的直接原因有两个,一是生育率的下降,另一个是寿命的延长。1999 年全世界 60 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达到了 6 亿,2002 年为6.29 亿,2020 年将达到 10 亿,2050 年将达到 20 亿。2050 年时,全世界老年人口数量将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超过 0~14 岁少年人口数。②2006 年《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白皮书指出:20 世纪末,中国 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超过 10%。按照国际通行标准,中国人口年龄结构已开始进入老龄化阶段。进入新世纪后,中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2005 年底,中国 60 岁以上老年人口近 1.44 亿,占总人口的比例达11%。③从某种意义上说,人口老龄化、长寿化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反映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同时,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使社会投资、生产、流通、分配、储蓄、消费结构发生巨大的变化,影响到不同代人之间的收入与负担的分配问题,影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一些涉及经济结构、社会发展方面的根本性的问题,正是因为问题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结构的根本性问题,所以,必然给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等诸方面带来许多新的问题。同西方国家相比,中国人口老龄化的特点表现为:一是老年人口规模大;二是老年人口增长快,老龄化发展迅速;三是老龄化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四是人口老龄化是在经济尚不发达的条件下出现的;五是人口老龄化是在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的条件下到来的。如经济学家所言:西方国家是先实现工业化,后进入老龄化,是先富后老;而中国的工业化过程还没有完成,人口老龄化提前到来,是未富先老。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尊老敬老的国度,养老在中国古代没有成为一个问题。近代中国,社会动荡,多灾多难,政治问题、民族问题成为首要问题,虽然人民生活水平极其低下,但养老问题却一时无法浮出水面成为急需解决的一个社会问题。新中国建立后,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人民安居乐业,虽然生活水平较低,但应该说都有一定的保障,养老也没有成为太大的问题。①但是,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中国社会结构变迁处于较为剧烈的状况,经济、政治、文化、制度等领域已经发生,并正在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转型时期的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目成就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复杂的综合性的问题。随着现代化、信息化、城市化的发展,老年人的经济社会地位在逐渐下降,老年人作为生理性弱势群体有扩大的趋势。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中国占主导地位的伦理观念发生了转变,以家长、族长为本位的传统家庭结构模式,也相继发生了转变,老年人在家庭和社会中的相对价值下降,进而导致了很多老年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甚至连最基本的权利都难以保障。这一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不但会延缓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极有可能会造成更加严重的社会问题。人在不同生命周期内有不同的需求。当老年来临,随着生理机能的下降,导致老年人社会参与性减少,尤其是当老年人失去劳动能力后,其需求会明显不同于其他年龄段的个人。通常老年人(作为个人和作为老年人群体)会在四个方面,即身体方面、精神方面、社会方面和经济方面有特殊需求。②中国养老问题正面临着两难境地,一方面是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在弱化;另一方面是社会化养老助老事业还没有充分地发展。正如 2006 年《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白皮书所指出的: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如何在老年人口基数增大、人口老龄化加快而且发展不平衡的条件下,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的发展,是社会发展中面临的重大问题。

二、养老权的权利主体

权利主体是指权利的所有者或具有某项权利的人或组织。在一项权利中,无主体则不成其为权利;主体不明确,则或是权利虚设,或是权利被滥用。就一项具体权利而言,其主体必须具有特定的条件,换句话说,并非所有的人可以成为所有权利的主体。

公民养老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养老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即取得一国的国籍,依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不能作为养老权的权利主体。对于公民养老权的权利主体的确认,从世界范围来看,有的国家是按照国籍来确认,即享受养老保障的人必须是本国的公民(国民),如美国和日本;有的国家是按照居住或缴费时间达到法定的标准来确认,即享受养老保障的人必须是在本国满足居住条件要求的自然人或者是缴费时间达到法定标准的自然人,如英国和德国。而在中国,公民养老权的权利主体必须是取得中国国籍,并且在中国居住的或缴费时间达到法定标准的公民。

三、养老权的本质

人的需求是权利生成的源泉,而权利的生成取决于权利观念的存在。并且,这种利益需求只有在得到利益人所在群体或社会普遍认同时,才成为权利。养老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在我国,养老权的权利主体是60周岁以上的公民,养老权的义务主体是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养老权的内容包括生活保障权、医疗保障权和受赡养扶助权。养老权具有普遍性、资格性、基础性、社会性、综合性的特点。

四、养老权的涵义

在中国,《宪法》和《婚姻法》都规定了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和扶助父母的义务。《劳动法》也规定劳动者享有养老保险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 3 条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中国公民养老权是与公民年老时的生存和健康相关的一类权利的统称,是多种权利的组合。在中国环境下,公民养老权包括公民年老时享有的养老保险权、获得养老金权、社会福利权、社会救助权、社会优抚权、最低生活保障权、医疗保障权、家庭赡养扶助权,以及社区服务权、继续受教育权、参与社会发展权、精神慰藉权等等。将上述各项具体权利综合起来,中国公民养老权的基本内容可概括为公民年老时享有的生活保障权、健康保障权、参与社会发展权和精神慰藉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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