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诉讼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2021-09-25 01:09

全文总字数:5198字

毕业论文课题相关文献综述

文 献 综 述 一、诉讼代表人制度历史渊源:代表人诉讼实质是一种群体诉讼。

群体诉讼制度起源于17世纪末、18世纪初的英国衡平法院, 是为了解决英国工业革命经济交往过程中同一或同类违法事实引起的众多当事人受损的纠纷而创立的代理人诉讼制度。

群体诉讼制度发展完善于美国, 尤其是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民权运动和70年代的保护消费者运动大大推进了该制度的发展。

随着相关案件的不断涌现, 日本、德国、法国等也相继建立了这种制度。

  代表人诉讼的重要理论基础是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衡平, 即从私益诉讼到公益诉讼的过渡。

私益诉讼是保护个人所有权的诉讼, 仅特定人才可提起, 公益诉讼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 市民均可提起。

我们知道, 当侵犯的个人利益非常小时, 依照民事诉讼传统的诉权理论和既判力理论, 个人享有处分权和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 当侵犯的利益非常大时, 就认为同时侵犯了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由检察官代表国家通过刑事诉讼来救济; 当加害方所获得的非法利益总额非常大, 而受害方则是小额多数时, 如按传统的一对一私益诉讼显然对受害方不利, 其实质已构成对社会利益的侵犯。

所以, 按照有权利必然有救济原则, 必须为这种情况设定一种救济方式, 以维护社会正义和社会秩序, 代表人诉讼制度即为这种情况设置了程序保障, 赋予诉讼代表人一种特殊的诉权。

二、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现状  (一) 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发展 :  早在1983年, 我国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四川省安岳县元坎乡、努力乡1569户稻种经营户与安岳县种子公司水稻稻种购销合同纠纷案, 该案即是我国大陆群体诉讼的雏形[7].这些成功的实践经验促使了1991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吸收借鉴美国集团诉讼(Class Action) 、日本和我国台湾的选定当事人制度及原联邦德国的团体诉讼(Verbandsklage) 的基础上,增设了代表人诉讼制度, 1992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对该制度进一步作了具体的规范。

  (二) 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构成:  关于代表人诉讼的概念, 有学者认为, 是当事人一方或多方人数众多, 人数众多一方当事人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为代表人进行诉讼, 并接受由此产生的结果的诉讼形式[8]; 也有学者从主体的角度对其进行解释, 即诉讼代表人是当事人众多实务研究龚 珊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现状及完善的一方, 推选出代表, 由其为维护本方当事人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9].也可以参考美国集团诉讼的概念, 即指诉讼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不可能同时参加诉讼, 他们之间有着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 将他们视为一个集团, 更利于实现法律的目的, 以一个或若干个集团成员作为集团代表人, 代表整个集团成员提起的诉讼。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 10元 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立即支付

以上是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课题毕业论文、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