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记录查询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2021-09-25 01:09

全文总字数:637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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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记录查询制度的文献综述

犯罪记录查询制度,是对实现犯罪信息的全面登记和分析,而此种犯罪信息的搜集、使用,可以作为犯罪类型统计的基础,可以作出国家整体刑事政策制定的基础信息,有助于推动立法和司法的变革,避免地区统计片面化对立法、司法产生失真影响,避免法律和刑事政策的的误用。世界各国的法律都对犯罪记录查询制度有着不同的规定和架构,而相应的,在不同的社会政治背景和法律体系下,各国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也各具特色。我国也吸取和借鉴了许多国外的经典模式,结合自身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了新型的犯罪记录查询制度。可以这样说,一个国家的刑法执行体系是否完善,其对于犯罪记录查询制度的构建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当今社会的大背景是政府信息、司法信息愈加开放,在此背景下,犯罪信息登记机关应依职权或依申请向法定主体提供犯罪记录查询服务。世界各国对此都有不同规定,其中以英、美、法、德四国为主要代表,比较分析各种模式间的异同。

美国对犯罪记录的查询持开放态度,越来越多的州政府甚至联邦政府都致力于使任何人出于任何目的获取任何人的犯罪记录变得更容易,这一目标正一步步变为现实。这种模式被称为自由开放模式。

美国《梅根法》要求,各州及司法机关登记并在网上公布性侵犯者的身份、住址和所犯罪行,虽然这种规定引发了人们对隐私权的激烈争论,但是依然有半数以上的州将该部法律付诸实施。这样使得性犯罪者的信息得以通过网络被查询。

美国法律还规定了重罪记录都必须载入犯罪记录信息库。与此同时,要求将一些轻微犯罪以及所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录入犯罪信息库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如果这样的提议能够成为现实,那么将大大扩充犯罪记录信息库的数据量,另一方面还将严重压缩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和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社会、经济、文化等的生存空间,剧增回归阻力。

在法国,采用信息化处理方式建立的犯罪记录由司法部长管理,这些记录或依申请或依职权向第三者提供,但是,无论何种方式都必须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方能获得犯罪记录。这种模式是许可开放模式的一种,要求犯罪记录持有人存在主动许可的情况,又被称为本人和特定单位申请查询+主动提供模式。

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犯罪信息保管机关主动提供的犯罪信息必须足以改变应服兵役者入伍条件、剥夺选举资格以及影响担任公职等,除此之外不得主动提供其他犯罪信息。由此,犯罪记录保管机关依职权提供犯罪记录时必须符合犯罪性质条件与对象条件。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还对依申请获取犯罪记录进行了规定。在法国,依申请获取犯罪记录是最主要的方式,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单位和个人就能够从犯罪记录登记机关获取犯罪信息,包括公权力和其他单位申请查询,以及个人查询的条件。

英德两国与法国同属许可开放模式,但又存在着一些不同,即不需要犯罪记录持有人进行主动许可,因此这种模式又被称为本人和特定单位申请查询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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