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文献综述

 2021-09-25 01:09

全文总字数:550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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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的衍生品,是各种社会矛盾的涌现,这其中,有诸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为维护公共利益、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公正的需求,公益诉讼制度应运而生。

关于公益诉讼,迄今为止我国学术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狭义论认为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构和相关的团体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与狭义论相对,广义论认为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1]

随着公益诉讼案件的增多,公益诉讼成为一种新的社会与法律现象,因此,公益诉讼不仅被提上了《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议程,而且不断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在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各种提案与议案。经过检察院、公益组织和公益律师对公益诉讼的实践与推进。2012年8月31日,我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代表着公益诉讼正式纳入我国的法律体系,同时填补了我国公益诉讼的法律空白。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

公益诉讼一时间成为社会焦点已经热门话题,引发学术界、法学理论界以及司法界等诸多学者的研究与探讨。本文主要通过梳理和总结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探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分析我国民事公益制度的发展现状和不足,借鉴外国成熟做法,如美、英、德、日,从我国现实情况出发,从多个方面阐述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需完善的地方。

二、文献综述

国内外有关公益诉讼的研究:

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早在古罗马时期,就有了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的区分。私益诉讼,是指为保护私人权益,直接的利害关系者才有资格提出的诉讼。而公益诉讼则是为保护社会公益,除法律特殊规定外,广大市民都可以提出的。[4]

现代公益诉讼创始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美国经历了剧烈的社会变革,伴随着公益运动而来的公益诉讼被广泛提及。由于当时美国的众多社会制度均面临诸多挑战,开始出现了各种改革的尝试,设立了众多公益法律机构,并为环境、消费者、女性、有色人种、未成年人及诸多社会公共利益而展开的诉讼活动,统称为公益诉讼。[5]

美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具备广泛的法律基础。美国颁布了《国家环境政策法》,该部法律第一次明文规定,美国检察机关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环境保护法》中,公民可依法对违法排污者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联邦环保局提出诉讼,要求排污者消除污染,赔偿遭受污染损害公民的损失。[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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