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辨析与效力研究文献综述

 2022-08-18 11:08

“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研究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蓬勃发展,近年来,在社会中涌现出大量以物抵债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就以物抵债协议引发的纠纷也屡见不鲜,但正如法谚所言:“法律永远是滞后的”,在我国现行法的框架下,“以物抵债”的行为模式尚未得到明文规范。因此给学界以及司法实践带来不少疑难问题。基于此背景,本文试从学界各学者不同的观点出发,结合司法实践案例,探究以物抵债的概念界定,以及以物抵债的类型,并从不同学说角度探讨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性质,提出自己的观点。同时,探究以物抵债与代物清偿的关系,以及代物清偿与新债清偿(债的更新)的区别,讨论以物抵债是否构成流质契约、让与担保的情形。最后结合以物抵债在中国的发展情况,提出对有关以物抵债协议判定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以物抵债; 代物清偿; 流质契约;让与担保

一、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1、施建辉在“以物抵债契约研究”一文中提出:

以物抵债是在实践中形成的概念,因其缺乏相应的制度体系,故其表现形式多样:1. 从以物抵债设立的时间看,可分为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的以物抵债及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前者即在债务尚未到期之前,双方通过协议约定以物抵偿将来特定时间到期的债务,此种情况下涉及债之更改,在有担保物权的场合下可能涉及流质契约、让与担保等相关概念;后者即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双方通过协议约定以物抵偿已到期的债务,此种情况属于债的清偿方式范畴,我国上述协议折价的规定即属于此。2. 从以物抵债是否履行来看,可分未实际履行的以物抵债和已为履行的以物抵债。前者如本案,仅仅具有以他种给付替代原定给付的合意,尚无债权人受领债务人的他种给付的事实,这种类型的以物抵债因缺乏相应制度而成为实践中的难题,在我国为无名合同;后者双方当事人不但达成了以他种给付替代原定给付的合意,而且债权人受领了债务人的他种给付,这种类型的以物抵债属于传统民法上的代物清偿,系属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但在我国现行法上仍为无名合同。

以物抵债契约系无名合同,且是无名合同中的混合合同,就应采吸收说、类推说、目的说,与民法上的相应概念和制度进行辨析、衔接和匹配。代物清偿、新债清偿、债之更改、让与担保、流质契约等均可能涉及以物抵债,故以物抵债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不可一概而论,而应根据以物抵债契约的不同形态加以区别对待。

2、崔建远在“以物抵债的理论与实践”一文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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