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逃逸若干问题分析文献综述

 2022-08-18 11:08

交通肇事后逃逸若干问题分析

摘要:交通肇事罪是日常生活中最为频发的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肇事后逃逸的现象屡见不鲜。由于逃逸行为现实中的复杂性,《刑法》与《解释》存在矛盾,使得理论界与实务界对逃逸的内涵,定罪量刑等争论不休。

关键词:逃逸;逃避救助义务说;定罪量刑;因逃逸致人死亡

一、文献综述

交通肇事罪是日常生活中最为频发的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肇事后逃逸的现象屡见不鲜。逃逸行为使被害人得不到有效救助,生命健康处于危险状态,社会危害性较大,因此《刑法》将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设置了较重的法定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逃逸的定罪量刑作出了相关的解释。由于逃逸行为现实中的复杂性,以及《刑法》与《解释》存在一定的矛盾,使得理论界与实务界对逃逸的内涵,逃逸的定罪量刑等问题争论不休。

一、国内外立法现状

日本《道路交通法》第七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肇事者及车内相关人员在交通肇事后负有救助伤者的法定义务:“因驾车而致人受伤时,该车的司乘人员负有救护事故被害者的义务,如违反,处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及 5万日元以下罚金。”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驾驶交通运输工具,并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交通工具使用规则的人员,在发生本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后果时,逃离交通事故现场,处三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处六个月以下的拘役,或处三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处三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根据俄罗斯刑法典的规定,该国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但其构成犯罪的范围受到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限制,即造成对人员健康的严重损害或中等严重损害,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才能满足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要求。

《德国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参与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下列情况下就离开肇事现场的,处 3 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1)行为人的在场和对他所参与的交通事故的说明,可以使他的身份、车辆情况和参与方式的确认成为可能时,为了有利于其他肇事参与人和受害人,他应在场说明而未在场或未说明的。(2)在没有人确认之前,根据实际情况应等待相当时间而未等待的。”从该条规定可知,德国立法对逃逸行为所关注中心在于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即主要是对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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