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文书提出命令制度
摘要: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证据收集权利,大陆法系的国家或地区确立了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即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方当事人或诉讼外的第三人提交文书证据。我国在2015年《民诉法解释》中对文书提出命令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有了一定的运用。但现阶段由于我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相较域外其他国家起步较晚,在制度基础、程序运行等方面还存在着问题。基于此,本文从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基础内容出发,探讨分析我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并在比较相关域外立法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规范文书提出义务、完善制度运行两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文书提出命令制度;证据收集;举证责任
一、文献综述
(一)文献收集途径
关于“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相关文献收集,主要包括相关研究著作、相关论文文献和相关期刊三者。其中,关于相关研究著作,在我国并没有专门研究此制度的专著,只是在研究其他内容时穿插研究了该项制度,主要收集有占善刚的《证据协力义务之比较法研究》、姜世明《新民事证据法论》等;而相关论文文献和期刊,在中国知网以“文书提出命令制度”为关键词共查阅到相关文献75篇,主要参考了其中较具代表性的数篇。
(二)相关文献概述
1、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主要有三次相关的立法,分别是2002年《证据规定》的证明妨害规则、2015年《民诉法解释》的原则性规定以及2019年《证据规定》的完善性修改。围绕这三次的立法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需要,理论界学者以及司法工作人员对文书提出命令制度进行了一定地分析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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