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之间股权分割问题》
文献综述
摘要:本文主要对我国离婚诉讼过程中对夫妻共有股权分割问题的分析,通过对夫妻共有股权相关概念的陈述,对相关法律内容以及相关制度的介绍,来找到我国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立法及制度上存在的不足之处,再以我国现有的立法及制度为基础的前提下,充分吸收和借鉴法国、美国等较成熟的国家相关制度措施和先进的经验,最终实现对我国离婚诉讼中夫妻股权分割法律制度进行完善的目的,以更好地指导实践。
关键词:离婚;夫妻;股权分割
一、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对于离婚案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问题的研究较为滞后,立法上直到 2003 年才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回应此问题。学界前辈虽已有较多涉猎,但仍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目前的文献研究成果主要体现为期刊杂志以及学术论文,郁忠主编的《离婚案件股权分割司法观点集成》是目前该领域的仅有的专著。除此以外,本文所借鉴的婚姻法和公司法方面的著作,通常只是在书中个别小章节讨论离婚诉讼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问题,如贾明军、韩璐著《法院审理股权转让案件观点集成》,王林清、杨心忠、赵蕾著《婚姻家庭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等。
笔者通过整理归纳,该问题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如下几点:
第一,关于股权能否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方面。早期的理论对股权的性质尚存在争议,如今学界基本形成了共识,认为股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理论界对股权能否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展开了广泛的讨论。王林清(2014)等人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股权并对公司、其他股东及第三人承担义务的一方才享有股东地位,另一方因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而享有投资收益,因此夫妻共同共有的是股权价值而非股权;但是王彬(2013)等人认为,股权的本质为财产权,虽然股权权能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两个类别,但是股东行使股权的最终目的在于追求财产利益,共益权的非财产性特征不足以否定股权的财产权本质,所以股权与普通财产一样能够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且夫妻共有的范围及于股权的全部。除此之外,王建东(2007)等人认为股权共有不是对股东权利所有内容的共有,也不是因为非股东配偶是“潜在股东”而共有,而是对股东权的自益权或称财产权共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