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情同意原则在网络隐私政策中的适用文献综述

 2022-08-12 10:44:00

论知情同意原则在网络隐私政策中的适用

摘要:在大数据时代,公民的个人信息越来越容易被收集和利用,特别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其隐私政策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在纸质时代收集个人信息的知情同意原则在如今的数字时代面临着困境,知情同意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网络隐私政策中应当加以改进并且能够继续适用。

关键词:个人信息; 隐私政策; 知情同意;完善建议

一、文献综述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个人信息在网上被使用的频率也越来越多,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越来越凸显出来,但随之而来的是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的事件越来越频繁,个人信息被随意的收集、利用、出卖。实际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隐私政策要求用户授权的范围极其广泛,利用用户的信息的情况普遍存在。因此,有必要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收集与利用个人信息进行合理规制,对其相应的隐私政策作出调整来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一)个人信息的理论学说

王利明先生在《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一文中指出“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个人相关联的、反映个体特征的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系统,包括个人身份、工作、家庭、财产、健康等各方面的信息。” 周汉华先生认为个人信息是指与一个身份已经被识别或者身份可以被识别的自然人相关的任何信息,包括个人姓名、住址、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人事记录、照片等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对照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齐爱民先生认为个人信息是可固定、可处理的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信息的总和。刘德良先生认为个人信息是指那些据此能够直接或间接推断出特定自然人身份而又与公共利益没有直接关系的私有信息。综上可知,虽然对于个人信息有不同的界定,但是各种学说都认为识别是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

但从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学术界并没有对个人信息的界定达成统一,而在网络环境下,对于个人信息的界定也存在着各种问题。如果认为只要跟个人沾边的,就属于个人信息,那么明显在大数据背景下,对于个人信息的界定会显得过于宽泛。如果认为可识别的信息属于个人信息,那么在信息时代,由于科技的复杂性和技术性,对于信息的可识别性无法进行一个明确的界定,因此,以识别对个人信息界定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如果以隐私来界定网络个人信息那么,又会过于严格,又会重新回到个人信息与隐私界定上的问题。

(二)隐私政策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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