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野下公民个人隐私权保护与救济研究
摘要:我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经历了从间接保护向直接保护、从人格利益到具体人格权保护的发展脉络。从最早的《民通意见》、《名誉权解答》,到《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民法典》,我国对隐私权的界定更加科学,保护更加完善。不过也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隐私权与信息权的界分不明导致立法的统一协调性欠缺、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和混淆、司法,执法活动存在不足等问题。通过加强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刑法中设立侵犯公民隐私权罪、加强隐私权的行政法保护、制定和完善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其他相关法律规范,来更好的保护公民隐私权。现有文献对民法典对隐私权保护的研究不构充分,其保护方式有待进一步探究。
关键词:隐私; 民法典; 人格权; 名誉权
一、文献综述
一、公民个人隐私权保护概述
对隐私与个人信息予以区别日益成为学界主流观点。王利明主张个人信息的概念已经超越传统隐私权的范畴, 二者之间也存在诸多不同, 因此在未来民法典中应当单独规定个人信息权, 将其作为一种具体人格权加以保护。【1】张新宝也曾撰文阐述了二者之间的不同, 并系统提出个人信息保护应当构建“三方平衡、两头强化”的理论体系。【2】作为具体人格权的隐私权不等同于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的保护对象既包括作为个人信息的隐私性信息, 也包括“具有私密性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 也就是说, 隐私权侧重保护的是人们对其身体和家庭等私密空间或私生活安宁的决定自由, 而个人信息保护关注的是人们就那些将对其个人自治产生扩张或者限制作用的信息 (数据) 应当如何使用的决定自由。【3】
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模式。谢姝,伍晶晶在其《完善我国隐私权民法保护的思考》中题到,纵观各国对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可以分为三种模式:一是直接保护;二是间接保护;三是概括保护。在直接保护模式中,法律承认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当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以侵犯隐私或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诉诸法院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该种保护方法的代表国家有美国与德国。【7】
隐私权的限制。王利明在其《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中认为,公众人物并非无隐私, 只是需要出于公共利益、公众兴趣、舆论监督、社会治理等考虑, 对其隐私进行必要的限制。例如, 在范志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一案中, 就确立了基于舆论监督的需要对公众人物隐私权加以限制的规则。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 应当根据个案的情况, 具体地加以衡量。【8】
二、域外公民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制度实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