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支付背景下侵财行为的定性分析——以侵入支付宝账户非法取财为例文献综述

 2022-08-12 10:08

《网络支付背景下侵财行为的定性分析》

——以侵入支付宝账户非法取财为例

摘要:对于新型支付方式和虚拟财产、数字产品的结合下产生的犯罪,应该从其内在属性出发,归纳侵入支付宝账户非法取财行为的不同类型。辨析非法使用的资金来源是否属于信用卡资金的范畴,其中包括界定信用卡信息资料以及平台的担保借贷业务的性质;分析对于机器、智能系统的欺骗能否构成诈骗;讨论对于利用平台直接进行消费的行为,被骗人的处分意识是否是关键因素,以此作为对行为人行为定性分析的前提。实际上,对于程序内的资金,行为人冒用支付宝账户使用资金实际上是突破财产所有人或是占有人对于资金的防护措施,本质上属于盗窃行为。因此网络支付背景下侵财案件的罪名定性,应将行为对象进行区分,对于程序内的资金的非法使用认定为盗窃罪,将对绑定银行卡的资金的非法使用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关键词:支付宝; 盗窃罪; 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一、文献综述

互联网的发展繁荣带来许多生活便利,各种新型技术打破了人们固有的生活方式,这在交易方式上也有了充分体现。新型多元的支付方式改变了传统固化的交易方式,增添了交易渠道,加快了流通速度,但同时,新的支付平台也滋生了一批隐蔽、复杂的犯罪案件。在网络支付的外衣下,新型支付方式和虚拟财产、数字产品的结合,掩盖了传统侵财犯罪的属性,使得相关犯罪的界限难以界定。因此需要揭开网络技术带来的外部面纱,厘清新型支付方式下侵财犯罪定性的逻辑和规律,从相关犯罪的内在属性入手,研究侵财犯罪的行为方式,进而扫除网络支付方式下侵财犯罪相关罪名定性的障碍。

支付宝作为如今网络支付形式下,最为人们所信任和运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之一,提供了担保交易、网络支付、转账结算等服务,基于此,其涉及网络支付方式的侵财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非法获取支付宝账户信息;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余额内资金;非法使用支付宝花呗、借呗进行转账消费;利用支付宝平台非法使用账户绑定的银行卡内账户资金等。将这些行为梳理归纳后,界定非法使用的资金来源是否属于信用卡资金的范畴,解决支付宝平台信用卡信息资料界定、平台的担保借贷业务的性质认定等问题以区分盗窃诈骗与信用诈骗罪;研究对于机器、智能系统的欺骗能否构成诈骗,其中包括机器、智能系统基于对个人信息的形式审查作出的处分问题,以及研究对于利用平台直接进行消费的行为,被骗人的处分意识是否是关键因素,以此分辨盗窃罪和诈骗罪。

(一)机器能否被骗

在网络支付方式下,行为人只需获得他人第三方支付的账号、密码,即可完成转账、提现乃至消费行为。支付宝只需要通过账号、密码识别客户就可以完成支付,而不需要通过自然人对申请付款人进行实质审查。故支付宝虽非传统意义上的机器,却相似于机器的运作方式。因此本文不能回避机器能否被骗的问题,针对机器所实施的侵财行为可否成立诈骗类犯罪应当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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