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民事息讼行为探析
摘要:宋代民事中的息讼行为我国已有较多研究,多从“争讼”“息讼”等角度研究,但是总体上看,仍缺少系统而深入的研究。从现有文献来看,对宋代息讼行为的研究大多通过对宋代民事息讼的类型、方法、产生“息讼”的背景原因、调解特色进行研究。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考查对象,能更深入探寻背后的意义,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价值遵循。就当代调解形式来看目前国内外都有建立ADR调解模式,以及中国特色人民调解制度都在继续发展,但现阶段仍存在不足之处。
关键词:宋代民事息讼; 息讼; 调解
一、文献综述
(一)文献收集途径
关于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研究对象的在知网能查阅到的文献共有207篇,大多围绕着田宅交易、继承、男女婚姻等关系问题展开研究,也有以研究宋代诉讼为主的文献,共有55篇,其中研究宋代息讼的有22篇,并以此为参考。
(二)相关文献概述
近年来对于中国古代民事方面的诉讼制度进入不少学者的研究视角,如马作武教授的《古代息讼之术探讨》、陈景良教授的《宋代司法传统的叙事及其意义》。对于古代息讼制度产生原因也多有作探讨,代表性观点有:第一,中国传统社会以家庭为本位,于此之下的个体成员的利益之争,必然会被家庭、家族、社会的责任所抑制。第二,古代中国司法黑暗是“无讼”法律传统产生的重要原因。第三、历代统治者为了维护统治、减少争讼而为之提供的调处制度对平息争讼有很大的作用。第四、儒家倡导的正心、诚意、修身、养性的道德是重要的思想原因。但是同时,中国历史上又有大量的建讼现象,“鼠牙雀角,动辄成讼,其手段之多,范围之广,为前朝之罕见。”[1] 因此也有一批研究健讼与息讼风气的文章。
宋代商品经济发达伴随而来的是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宋代息讼已经呈现出制度化的趋势,特别是官府调处下的息讼在宋代已很流行。南宋名公们在断案时采取“息讼”、“息争”的重要原则,以此来达到息讼的目的。宋代息讼制度成为法制史上的奇特现象已为学术界所关注,多从“争讼”“息讼”等角度研究,但是总体上看,仍缺少系统而深入的研究。从现有文献来看,对宋代息讼行为的研究大多通过对宋代民事息讼的类型、方法、产生“息讼”的背景原因、调解特色进行研究,最后一分为二看待从中提炼出对当代的借鉴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