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权属约定对强制执行的排除力
文献综述
摘要:约定所有权人基于离婚协议中房产权属的约定申请排除名义登记人的债务人对债权强制执行的冲突在实践中十分常见。近年来,学术界研析离婚房产权属约定的效力著述较多,交付型债权排除强制执行具有正当性的理论成果也颇丰。关于离婚房产权属约定对强制执行的排除力研究成果相对较少。归纳离婚房产权属约定排除强制执行的裁判模式,与理论相结合探究其合理性,巳成为相关研究的一种新需要、新趋势。
关键词:离婚协议; 房产权属约定; 排除强制执行; 研究综述
一、文献综述
约定所有权人基于离婚协议中房产权属的约定申请排除名义登记人的债务人对债权强制执行的冲突在实践中十分常见。从司法实务看,离婚房产权属约定是否具有物权性效力,若仅具有债权性效力,那些情形下具有优先性,裁判标准并不统一。学界关于离婚房产权属约定对强制执行的排除力研究成果相对较少。但研析离婚房产权属约定的效力著述较多,交付型债权排除强制执行具有正当性的理论成果也颇丰。
一、离婚房产权属约定的效力分析
关于离婚协议中房产分割的效力的认定,司法裁判实践中,法院有如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本质上属于属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故变更登记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1]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婚房产分割协议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但能否对抗第三人,法院又形成两种不同的思路,一种思路认为,离婚协议应当区分对内和对外效力,在夫妻内部,离婚协议一经登记备案生效,不动产物权随即发生转移,在婚姻外部,仍应遵循物权变动的一般转移规则;[2]另一种思路认为,夫妻双方在订立离婚协议时所有权即发生变动。[3]
学界上有学者认为,离婚房产分割协议对内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对外效力上,登记薄仍是不动产物权归属的合法依据。在登记名义人出卖房屋的情况下,善意第三人可以信赖登记薄的推定效力,主张善意取得。[1]理由如下:首先,离婚房产分割协议系夫妻于身份关系解除之际达成的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个人财产所有权的约定。此种夫妻财产契约系夫妻财产制中清算关系的部分,因此对内产生物权变动效力。其次,房产登记薄物权登记仅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其中一个条件而非原因,其效力可被推翻。离婚房产分割协议作为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主要证据,再结合夫妻的离婚证,婚后居住使用房屋等事实情况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推翻了让不动产登记薄的推定权利效力,最终证明房屋所有权的真正归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