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侵权责任研究
摘要:电子商务是对传统商业模式的颠覆,其发展迅速,极大的便利了我们的生活,重要性日益凸显。而在享受网络交易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所产生的种种问题,电子商务平台为交易的双方提供了多种多样的服务,其与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的联系可谓是十分密切,但却从未直接参与进电子商务合同中,现行的《电子商务法》中对于现实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存在的侵权行为的责任规制也不够细化。因此,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侵权行为类型,明确在特定情形下,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对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构建清晰完善的侵权责任制度,方能更好的促进电子商务活动的快速、稳定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消费者;侵权责任;制度构建
一、文献综述
(一)文献收集途径
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侵权责任研究”的相关文献收集,主要包括相关相关论文文献、相关研究期刊两者。这些相关的论文文献、期刊等资料,在中国知网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侵权责任”为关键字进行检索,共查阅到相关文献1262篇与68篇,主要参考了其中较具有代表性的数篇。
(二)相关文献概述
1、国内研究现状
《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一款,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特殊情形下应当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侵权行为究竟应当进行何样的法律责任划分,目前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一、认为平台经营者无须承担“销售者责任”,这种观点认为,平台仅作为一个提供买卖双方交易场所和交易信息服务的存在,类似于现实交易中的商场向商务出租柜台或销售场地,并非电子商务交易合同的合同相对人,不需要承担责任;二、认为平台经营者作为一个居间人,应当保持绝对的中立,如果违反了保持中立这一原则,则应当承担更加严格的责任;三、根据《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二款,平台经营者承担补充责任,平台应当履行自己的审核义务与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在网络经营过程中的监督义务,这些都将是影响到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因素。因此在产生纠纷时,平台内经营者承担主要责任,平台经营者承担补充责任,较为公正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