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earch on Court Medi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operative Principle文献综述

 2022-01-18 22:37:46

全文总字数:4200字

文献综述

  1. 引言

合作原则是由美国著名语言哲学家格莱斯于1967年在哈佛大学的演讲中提出的。格莱斯认为,在人们交际过程中,对话双方似乎在有意无意地遵循着某一原则,以求有效地配合从而完成交际任务。因此,格莱斯提出了会话中的合作原则,并将其划分为“量”、“质”、“关系”和“方式”四条准则:

  1. 量准则:不漏说,不多说
  2. 质准则:不说假话和无根据的话
  3. 关系准则:说话要与话题相关
  4. 方式准则:说话要简洁明白,避免晦涩和条理不清
  5. 研究背景

2.1国内研究背景

合作原则提出之后,在学术界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但任何理论都不会是完美无缺的,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因此国内外学者争相研究。我国大部分学者认同合作原则,但认为合作原则不够全面,于是在其基础上进行了理论补充。

索振羽(2000)认为合作原则的各个准则是很重要的,在交际中理应遵守。于是他提出了 “得体原则”。这一原则包括礼貌准则、幽默准则和克制准则三个小类。索振羽认为,合作原则适合于直截了当的言语活动,得体原则适用于转弯抹角的言语活动,二者是“分工合作,互相补益”的关系。得体原则利用国外的语言学理论,洋为中用,描写和解释汉民族的言语交际现象,给人触处逢春的欣喜。

另一位学者周礼全(1994)先将语言形式的意义概括为四个层次,在遵守合作原则和礼貌原则的基础上,他将合作原则的准则扩充为真诚、充分、相关、表达及态度五条准则。很显然,周礼全把礼貌准则融入到了合作原则,新增加的态度准则既考虑到了说话的方式,也考虑到了说话的内容。

与此同时,合作原则也遭到了国内部分学者的质疑。钱冠连(1997)第一次公开彻底否定了语用原则的合作原则,认为话语交际是为了特定的目的与意图。他指出:“有了交际总目的,就会在说话中将目的分解成一个个的说话意图贯彻到话语中去,交际就能顺利进行下去。如果没有交际的总目的,就不可能在每一个话轮中将目的分解成为意图,于是真正意义上的交际就无法开始或者中途失败。”(166-167)但文章未能就此问题做更加深入的探究。

无论是合作原则支持派还是反对派,都使合作原则在我国的研究呈现出多元化的研究格局,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在不同层次上不断丰富并逐渐完善了会话含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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