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困境儿童的社会工作介入研究——以Y省B村“边疆困境儿童支援”计划为例文献综述

 2022-05-14 08:05

文献综述

一、国内外关于困境儿童的概念梳理

无论是在社会学界或是在社会工作领域,对于什么是“困境儿童”还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说明对“困境儿童”这一概念的内涵还没有达成共识。国际儿童福利组织使用的术语直接影响了我国的研究:如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召开的商讨会主题《适合儿童成长的世界》提出“困境儿童”(children in difficult situation)以及和困境儿童相关的英文概念如vulnerable children(弱势儿童);children with special needs (有特殊需要的儿童)等,使得我国对“困境儿童”概念的界定也存在与弱势儿童、困难儿童、孤残儿童等概念同时使用的问题[1]。国外学者Pecora认为困境儿童是指一切因贫困、疾病、意外事件等状况使得其生存与发展陷入困境的儿童[2]

在此基础上,我国的学者对困境儿童的概念进行解析,建立了中国本土的困境儿童概念体系。陈鲁南认为:“困境儿童概念的外延相对清楚,即包含孤儿、艾滋病、父母老弱病残致无力赡养儿童、低保户家庭的患重病儿童等等,因此将困境儿童概述为有悖于正常家庭环境的儿童或是在生理或精神方面有所缺失的儿童。”但是没有给出权威的定义[3]

王海健在《优化困境儿童分层,确保福利普惠》一文中结合现实生活和工作环境,他认为我国儿童应分为困境儿童和普通儿童两大层次,其中困境儿童应分为“无家可归”、“有家难依”、“家有所求”三个大类和十五种情[4]

二、社会工作介入困境儿童的研究现状

近几年,社会工作在解决社会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产生了良好的效果。社会工作介入困境儿童服务,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在困境儿童服务中,社会工作以科学的知识为基础,运用个案、小组和社区三大专业的工作方法进行服务活动,以解决困境儿童的需求问题,并且能够将实务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反馈给相关部门,促进儿童政策的改革和制定,为困境儿童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关于困境儿童监护类型的研究,例如叶敬忠、王伊欢(2006)将困境儿童的监护类型分为四类:父母中一方外出,一方留在家中承担监护职责的监护方式;隔代监护,是指困境儿童的父母双方均外出,而转由祖辈对其进行监护,这也是当前我国困境儿童群体的主要监护方式;上代监护,困境儿童由亲戚朋友或邻居对其进行照顾监护,这种方式是当前困境儿童监护中的补充[5]

姚政宏指出,困境儿童因为自身生理、心里等方面的特殊性,自助能力较难培养,社会工作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将其视为“环境中的人”,重视环境对其的影响,并关注其与环境的互动[6]。因此提出在生态系统视角下构建社会支持网络,加强家庭、政府、儿童福利主任的影响,促进困境儿童改变。张柳清在其文章中指出,在困境儿童保护中,要建立服务能力提升机制。社会工作者不仅要加强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素质,还要承担困境儿童保护的社区宣传者、资源联动者、评估者、发动者等多种角色[7]。学者柴雪在为新疆籍流浪儿童提供专业服务中,从优势视角出发,挖掘流浪儿童自身优势,发现流浪儿童周边资源,为其提供专业的社工服务,帮助流浪儿童实现就学和就业的目的,让流浪儿童跟好的融入社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更注重于利于儿童心灵的成长,建立其自信心,更好的服务社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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