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虐儿童的社会工作介入研究文献综述

 2021-09-25 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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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儿童虐待(childabuse)和忽视(neglect)的现象自古就有,即使是在现代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在不同种族、经济、文化、宗教信仰的国家和地区也普遍存在着虐待儿童和忽视儿童的现象1。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儿童虐待问题越来越突出,已成为公众广泛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网上曝光的诸多虐待儿童事件只是冰山一角,调查显示,中国约四成孩子曾受过不同程度的虐待,有4.4%的孩子受到过多种严重的虐待,挨过打的孩子男女比例分别超过一半和近三分之一,约三分之一被当众侮辱过2。儿童阶段是人生的重要发展时期,不但关乎着个人的成长,也代表着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加强儿童社会工作的发展,是推进我国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预防和解决儿童社会问题、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3。大量研究表明,儿童期受虐对其人格、社会功能、心理健康、情绪以及认知特点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4。

关于中国规制儿童虐待的法律,虽然中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刑法等都有所规定,但由于前几部法律基本上都是一些原则性、笼统性规定,因此中国规制儿童虐待的法律主要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刑法。中国《刑法》也没有规定儿童虐待罪,但规定了虐待罪、伤害罪、猥亵儿童罪、遗弃罪等相关罪名5。然而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虐待罪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并不适用于教师等社会成员对儿童的虐待行为6。我国虐待儿童的现象严重侵权主体复杂化侵权手段多样化,对儿童乃至社会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儿童权利救济体系制度建设仍未完全符合要求,以至于儿童受到虐待后无法得到及时救济,司法行动捉襟见肘7。立法的缺失,导致很大一部分虐待儿童的实施主体游离在法律之外,现行刑法对施虐者起不到威慑和惩治的作用。没有法律的制裁,有可能出现更多的虐童行为8。由此可见儿童保护在我国尚未被社会及政府所重视,家庭缺乏生命和生存教育的观念,儿童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社会缺乏普遍的儿童保护网络,国家缺乏专门的儿童保护机制9。有关儿童照顾和服务的社会慈善机构发育还不充分,儿童照顾与服务的社会立法尚不健全,针对儿童的伤害或暴力事件时有发生。在当代中国,儿童的社会保护体系仍亟待完善10。

2014年12月18日《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发布,儿童保护在法律上又进了一步。虽然在法律上有了一定的保障,但是预防和治疗还需要专业人员。目前社会工作在国内刚刚有所发展,这也是社会工作亟需介入的领域,而社会工作在这方面的研究甚少,对于受虐儿童,就要专业社会工作介入,从生理和心理给予帮助,保障儿童的基本生活。所以,基于法律,社会工作的介入能够更好地更专业地帮助受虐儿童脱离困境,对儿童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相关研究综述

1.主要概念的界定

要对受虐儿童的社会工作介入进行研究,首先就要弄清怎样界定儿童虐待这个概念。儿童虐待的界定可分为两个层面,即理论框架的界定和实践操作的界定。前者指学者对儿童虐待的概念理解,后者指研究者如何区分、鉴别与测量儿童虐待问题11。世界卫生组织指出:儿童虐待是指对儿童有义务抚养、监管及有操纵权的人,做出足以对儿童健康、生存、生长发育及尊严造成实际的或潜在的伤害行为,包括各种形式的躯体虐待、情感虐待、性虐待、忽视及对其进行商业的或其他形式的经济性剥削12。美国学者Kadushin的观点认为,在美国的儿童虐待定义包括:身体虐待,营养不良,衣衫褴褛,缺乏适当的住所,照顾和监督不够,忽视儿童的基本医疗照顾,使儿童失学,剥削儿童劳力或者工作过度,让儿童出入不健康或者不道德的环境,性虐待,精神虐待与疏忽等等13。1989年英国的《儿童法案》就规定:凡是影响儿童生理的,智力的,情绪的,社会的或行为的发展的行为都是儿童虐待行为14。周佳娴从施虐者的行为和受虐者的受害程度出发,对儿童虐待作如下界定:施虐者从肉体上或精神上迫害、折磨和摧残儿童,其虐待行为包括辱骂、殴打儿童,拒绝满足儿童基本生存需要等,从而致使儿童在身体上出现严重的创伤、残疾,机能失常甚至死亡;或在精神上出现严重的认知、心理障碍。儿童虐待也应该包括导致儿童身心发展严重受损的不作为行为。轻微、适度的体罚暂不列入儿童虐待的范畴15。所以,儿童虐待是指对儿童做出造成身体及心理上的伤害的行为,导致儿童身心严重受损。

关于社会工作的定义,王思斌认为,社会工作是以利他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的知识为基础,运用科学的方法助人的服务活动16。

2.儿童虐待的原因及防治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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