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第三方支付企业监管研究文献综述

 2022-11-08 03:11

文 献 综 述

对第三方支付的讨论首先集中在第三方支付企业性质界定问题。对于第三方支付的性质界定学界本就争议不断,李伏安(2006)和阿拉木斯(2007)等人认为第三方支付认为具有网上银行的一部分功能和服务,类似于没有管制的银行。宋仁杰、袁海威(2008)认为第三方支付应定义为非银行金融机构。钟伟、顾弦(2010)建议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定位为从事“货币服务机构”的非存款性金融机构,置于央行和监管部门的双重监管之下。马梅、朱晓明(2014)则建议准入第三方支付机构为金融机构。美国、欧洲大部分地区都讲将第三方支付定义为提供“货币服务”的机构。以上对第三方支付的性质界定问题虽有差异,但都认同将第三方支付机构视作“金融机构”。而根据央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目前央行将第三方支付定义为非金融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即第三方支付机构暂时未被官方认可为“金融机构”。性质界定不明将导致监管主体不明,从而导致监管存在支付服务与银行金融的之间的灰色地带。第三方支付机构平台广阔,业务涉及范围向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延伸,理论上银监会应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涉及存款类的业务进行监管,保监会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保险产品的经营进行监管,工信部负责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移动互联网支付业务监管。但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的模式不利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存在事实上的监管缺位。目前第三方支付机构至于央行的监管之下。

其次是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问题。谢平、郭传伟、刘海二(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普遍存在的特殊的风险为信息科技风险和长尾风险。艾志峰(2011)提出目前第三方支付存在客户备付金管理问题、信息安全问题、网上洗钱问题、虚拟货币问题、信用卡套现问题及交易纠纷问题。蒋先玲、徐晓兰(2014)提出第三方支付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第三方支付行业固有风险:如资金沉淀风险、信息安全风险、利用第三方支付通道开展金融犯罪的风险;另一类是发展阶段性风险:单一故障风险和第三方支付业务向其他领域拓展衍生的金融风险。张春燕(2011)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及利息的法律归属问题做了特别分析,认为第三方支付机构无权占有沉淀资金的利息,可参考我国对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将沉淀资金的利息收入划归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资金来源。姚洁(2014)认为第三方支付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互联网技术存在安全问题,存在技术漏洞的可能性;第二是金融方面存在安全问题,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私自调用备付金的风险,巨额沉淀资金利息问题易引发道德风险;三是法律方面存在安全问题,立法的不健全易产生纠纷;第四是第三方支付涉及到的资金安全问题,如易发生套现、洗钱等问题。

总体看来,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风险可分为两方面。第一是第三方支付服务本身存在的风险。包括巨额沉淀资金带来的风险、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网上洗钱问题、信用卡套现问题等。第二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存在的风险。比如挪用客户备用金,出卖客户信息、机构诈骗等等。

最后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问题。随着近20年来金融危机的频发,国际上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日渐趋于弱势。只适用于有效市场条件、理性人假设下的自由放任模式受到信息不对称、个体非理性等复杂因素的影响而导致危机频发。因此,对于展现庞大体量的第三方支付市场,有效地监管由为重要。

在监管模式的选择上 ,巴曙松、杨彪(2012)指出美国现行第三方支付的模式为功能监管,而欧盟则采用机构监管,我国目前也采用机构监管,并建议在这种模式下进行分类监管和动态监管。王雅龄、郭宏宇(2011)则认为我国现行的机构监管模式不适应第三方支付金融创新的长瞻性发展,建议逐步引入功能性监管政策,加强监管协调和进行模块化监管。蒋先玲、徐晓兰(2014)则认为现阶段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存在立法层级较低、准入门槛过高、单一机构监管模式不适应业务新发展、监管有效性不足等问题,所以应尽快实现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的结合。

在立法层面上,从立法体系上看,李互武(2015)、赵翠苹(2015)等均认为目标第三方支付有关的《管理办法》、《指导意见》等文件法律效力层级较低,监管和处罚方法有限,对各类支付服务业务规则、沉淀资金管理、反洗钱等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较差。李莉莎(2012)对我国现有反洗钱法律法规制度分析后认为我国反洗钱监管领域存在立法效力层次过低、立法针对性不强、缺乏与其他监管制度相配合的缺点,因此建议我国应建立多层次、与行业自律相配合的法律监管体系。

在监管方法上,陆磊,刘海二(2015)提议实行“扬长避短”的监管方式,进行1)事前监督:在准入门槛、交易限额、备付金使用方面做出明确规定2)事中监督:央行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操作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对侵害消费者的纠纷进行调解和仲裁3)事后监督:对风险出现后的紧急反应进行预演。艾志峰(2011)从央行角度分析认为应该形成“政府监督、行业自律、自我约束、公司治理”的监管体系,央行引导和鼓励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创新与发展并强化备付金的管理。方辰(2015)提出了“守住底线、风险导向”的监管思路,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实施监管。王丹萍(2012)提出了对第三方支付企业差异化监管的建议,建立具有针对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差异化监管体系,以科学的方法实现对行业主体的监督。

参考文献

[1]李伏安. 中国金融衍生品的发展与监管[J]. 中国外汇,2006,05: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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