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下的中日贸易研究文献综述

 2022-01-06 20:59:03

全文总字数:3922字

文献综述

一、RCEP达成背景概述《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即RCEP(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是2012年由东盟(ASEAN)发起,历时八年,由包括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十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新加坡、文莱、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共15方成员制定的协定;此外,印度作为第十六国参与了大部分谈判过程,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未能成为RCEP中的一员。

2020年11月15日,第四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领导人会议以视频方式举行,本次会议达成共识,东盟十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共15个亚太国家正式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标志着全球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正式达成(MBA智库,2020)。

签署RCEP,是地区国家以实际行动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的重要一步,对深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稳定全球经济具有标志性意义。

从对全球经济发展意义的角度来看,RCEP代表着一个全面、现代、高质量和互惠互利的自由贸易协定,标志着在全球经济发展日趋减少动力的今天,经济全球化的宽度和广度得到了巨大的发展。

从国家层面上来看,RCEP使得世界上几个发展中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又一次在自由贸易问题上达成一致协议,使得东南亚经济圈进一步发展,更加呈现出一个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不断完善和进步的地区性经济合作生态圈;而RCEP最核心的优势便体现在中日韩三个亚洲最大经济体达成贸易上的共识尤其是中日之间首次达成自由贸易协定更显得重要。

二、中日贸易发展概述从中日贸易的历史发展情况来看,不同的学者通过不同的角度方法对中日贸易的历史发展情况、结构性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做出了解读:1.中日贸易历史在张季风(2015)的中日经贸关系70年回顾与思考中,从中日经贸合作关系的发展历程出发,将1972年以后的中日经贸合作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72~ 1978年)为双边贸易扩大期;第二阶段(1979~2000年)为全面经贸合作期;第三阶段(2001~2009年)为经贸合作深化期;第四阶段(2010年至今) 为经贸关系转型期。

同时对中日经贸关系的互补性和互惠互利性进行进一步思考,认为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以及换挡期后增速放缓,中日双边贸易与投资的恢复将会经历一个比较缓慢的过程。

同时做出预测,如果中日政治关系缓慢改善,则中日财经合作和中日韩自贸区谈判可望实现突破性进展。

今天看来,RCEP的达成也与中日政治关系的不断缓和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这一点也基本印证了张季风的分析和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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