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医护人员医疗损害责任知识态度行为研究文献综述

 2022-08-08 02:08

国内外医疗损害责任认知研究综述

摘要: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是医疗纠纷处理中的重要内容,然而全面地对国内外医疗损害责任认知研究较少,故通过国内外文献对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不同群体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认知情况以及影响因素进行梳理和总结,以期对我国医疗损害责任认知理论和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医疗损害责任; 认知研究;侵权责任法

  1. 医疗损害责任概念

2010年7月起生效的《侵权责任法》创造性地采用了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概念[1],界定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应当着眼于全部的医疗侵权行为,而不是指某一部分或者某一类型的医疗侵权责任。这个概念是指侵权责任的一种类型,即涉及医疗或者发生在医疗领域中的侵权责任类型。因此,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包括的类型有: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在各国侵权行为法领域,对于医疗损害责任概念的称谓也各有不同。在欧洲,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医疗专家责任或者医师责任。这样的称谓所表达的含义是:首先,这种行为是侵权行为,接受侵权行为法的调整;其次,这种侵权行为的性质是专家责任,是基于特殊的专业和技术、技能为他人服务,由于过失造成委托人或者其他人的权利损害的侵权行为;再次,这种侵权行为发生在医疗领域,并非一般的专家责任,而是基于医疗而发生的专家责任。在日本,对于医疗侵权行为大体叫做医疗过失损害责任,确立“医疗水准”的客观过失责任理论。 在美国,一般将医疗侵权行为称为医疗责任,或者医疗过失责任。在我国台湾地区,一般将医疗侵权行为称为医疗事故或者医疗事故责任[2]

  1. 国内外认知现状

2.1国外现状

为规范临床医师的培养、准入和管理,保证医师的基本临床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国外相继建立专科/全科医师制度并不断完善,目前,欧美等国家的专科/全科医师培养、准入及管理制度已比较完善,形成了包括学校基本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在内的医学教育体系, 这一制度对保证专科医师的专业水准、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具有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3]。以美国为例,一个普通公民想要当上医师,必须先经过12年基础教育——4 年大学教育—— 4 年医学院校教育(2 年基础,2 年临床,毕业后授予博士学位,但不发医师执照)——4~8 年的培训(1 年的毕业后培训,3~7 年专业培训)——取得专科医师资格证书,成为一名专科医师这样的过程,除了临床知识以外,也有必要的医疗法律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正是这一制度使得国外的医护人员对医疗过失责任的认知程度较高,除了医生的个人法律素养水平,也与国外的整体社会的法律环境有关。但也存在部分医护人员为了避免给自己招来诉讼,而对一些医疗过失信息进行隐瞒[4],这些隐瞒医疗过失信息的机构里,私立的医院要多于公立的医院[5],体现出医疗告知义务的缺失。

2.2国内现状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距今将近八载之久,国内各类医学相关人员的认知研究也在加深,以下阐述主要包括医院的医务人员、医学生、患者的认知现状,以及影响认知状况的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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