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求助类公益众筹的困境与对策分析——以“水滴筹”为例文献综述

 2021-11-03 22:3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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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国第一家众筹网站点名时间成立,拉开了中国众筹事业发展的序幕。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公益众筹走进人们的视野。目前,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助机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人们越来越倾向于利用互联网的迅速和便捷来发布求助信息、寻找自救途径,在此背景下,个人求助类公益众筹应运而生。伞新如(2016)认为,与传统公益相比,个人求助类公益众筹在高效率、低成本、不受地域和空间限制上表现出了不可替代的优势,求助信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扩散和传播,使求助者及时获得来自社会公众的救助。王晓婷(2019)认为由于个人求助类公益众筹平台发展迅猛,缺乏完善的捐助机制、监督机制,网络求助者中频繁出现虚假求助信息如:夸大病情、家境殷实却在公益平台发起求助。虚假众筹降低公益的诚信度,消费捐赠者爱心,降低公众对慈善热情,对公益慈善造成负面作用。

2018年度,水滴筹荣获中国公益企业奖,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可。然而2019年吴鹤臣筹款事件、扫楼地推事件将其推到风口浪尖,牵连出众筹平台的信息核实和信息透明等问题。本论文以水滴筹平台现存困境为切点,针对公益众筹平台面临的社会信任危机、平台监管缺失等现存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和对策。此文献综述主要围绕公益众筹概念的界定、合理性和运作模式、面临的现实困境、破解困境的对策进行分析探讨。

一、个人求助类公益众筹概念界定

2016年颁布的《慈善法》中规定.禁止不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公开募捐,但此法对网络个人求助行为未作具体限制。在此阶段,个人求助并没有纳入法律法规当中,学术界也更多的是围绕慈善捐赠进行探讨和研宂。冷传莉(2004)通过研究大量案例并对比有关的理论,界定了募捐行为的法律性质;王继远和胡卫平(2012)将慈善捐赠划分为私益募捐及个人直接捐赠,研宄了私益募捐者面临的制度困境,并提出了详细的应对方案。吕鑫(2014)总结了慈善法治的三重困境,从宪法中的公民基本权利角度来看,公民募捐受到宪法表达行为和言论自由的保护,但仍应当对其进行适当的规范。这些分析和研究的内容与个人求助行为有相似之处,在本文对个人求助类公益众筹的分析和研究中发挥了重要的参考作用。

二、个人求助类公益众筹的合理性和运作模式

张北坪(2016)认为,网络个人求助的合理性体现在:首先.网络个人求助行为能够得到捐赠者的回应,从本质上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优良美德;此外,网络个人求助在弥补传统求助渠道的缺陷方面具有良好的效果;最后,网络个人求助是现代社会中公众互帮互助的快捷手段,也是实现高效施救的优选方式。

有关个人求助类公益众筹的运作模式,目前学界对捐赠者和平台关系的研究比较丰富,具有代表性和广泛认可的是代理人说理论,苏添(2015)认为个人求助类公益众筹的运作模式基于代理的定义,在网络个人求助过程中把平台视为委托代理人的角色,求助者在平台上发布求助信息,或是捐赠者想进行捐赠,都必须通过注册成为平台用户才能开始上述这些活动,求助者委托平台上传他们的求助信息并进行在线推广,以便更多人了解和关注,此时,求助者委托的范围只是让平台端管理和发布信息。当捐赠者通过平台实施捐赠后,求助者最终委托平台将所有资金转移给自己,该过程不能作为平台自身的捐赠行为。笔者认为代理人说较符合网络个人求助所使用的理论依据。

三、目前我国网络众筹平台面临的困境

笔者通过查找大量资料和阅读各种文献之后总结出以下几点。

第一、商业模式混乱。左明霞(2018)指出个人求助类公益众筹平台为确保盈利往往会开设众多弱相关业务,从而陷入业务组合混乱,市场定位不明确的窘境。例如水滴平台构建的水滴筹 水滴互助 水滴保商业闭环虽然看起完美无缺,但现实中的业务更偏向于概念上的合并而非有机整合。且业务针对客户主体不明确,导致其市场定位混乱。另一方面,大部分众筹平台无法保证稳定可观的盈利收入。众筹平台能得到认可并快速占据市场,取决于它们在公益领域的不俗表现。然而也正是因为公益形象深入人心,人们难以直接认识到其商业性质,使其无法在盈利上取得较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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