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文献综述

 2021-09-25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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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献 综 述

内容提要

随着当今世界经济的发展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跨国主体之间的经济往来愈加频繁,而当纠纷产生需要司法介入救助的时候法院的选择成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这时就会发现有自由选择法院权利的原告就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一国法院提起诉讼。而如果被诉法院认为其在审理案件时存在种种不方便因素,如司法资源过度消耗、无法使争议得到有效解决、对司法公平公正无法保障等情况时法院便可以以自身为不方便法院原则为由拒绝行使管辖权。这就是国际民诉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

不方便法院原则从最初适用逾今已超过370年的历史,然而各国对其接受程度则各不相同,国内的争论质疑更是众口之辩。随着我国在2014年12月18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四的出台,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总算是有了一个准立法性质的法律渊源。本文将在从纵向上回顾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发展历程,在横向上宏观各国对这一原则的不同立法以司法实践的角度对这一原则以及最新的立法进行分析与评述。

第一章 不方便法院原则概述

本章将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概念及定义进行简单论述,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历史和发展进行探究力求从纵向上对这一原则及其历史发展历程有一个大致的轮廓便于在后文中对其进行把握。这部分主要引用的文献有:

[1] 戴小冬.论涉外民商事诉讼的立法和司法管辖.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1(5),75-78.

[2] 王平.浅议不方便法院原则美国的协调.法制与社会:旬刊,2013,(19).

[3]朱一.浅析特拉华州多重管辖现象.中国外资,2014,(2);159-161

[4] 乔煜.美国法律不方便法院原则阐述.商业时代,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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