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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立意:帮助犯实质上是一个法理学概念,在我国刑法中并未对其内涵、外延做出明文规定,导致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帮助犯的认定过于宽泛;其次在主观故意的认定上很模糊,帮助犯中是否存在过失帮助犯在法理学说上也存在很大争议,帮助犯的认定与特定法条相冲突;最后,刑法中有许多条文对明知是犯罪的人或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实施相应行为,规定为具体的犯罪如窝藏罪、销售赃物罪等,这些行为都是明知主犯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行为,却都没有比照主犯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而是规定为新的罪名,这从法理上就否认了此类帮助行为的共同犯罪理论,而对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就一概认定为帮助犯,显然不妥。
由于我国在刑法总则中并未明确规定帮助犯,而是将其笼统的概述为从犯中的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而并未将其从相似的罪犯概念中抽析出来,而关于帮助犯的法理学说又可谓是百家争鸣,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对于帮助犯的认定标准又截然不同,以过去台湾法为代表的帮助行为成立即帮助犯成立说,以陈学良的以帮助故意为主观要件的学说与现在帮助犯的新兴学说之间又存在着差异,这就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帮助犯认定暴露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本论文意图从对比各个学说来得出较为理想的帮助犯的主客观认定要件,并对帮助犯立法中的疏漏及其修正做出展望。
内容结构:1.现今中国关于帮助犯认定的现状及其暴露的问题,并作批判性分析;2.结合大陆法系、欧美法系各国关于帮助犯的概念,其中重点分析台湾地区的相关法的概念,与中国的帮助犯相关法律规定对比分析,从法理角度得出在大陆法系中,帮助犯和从犯是等同关系,二者是同样的概念。
在英美法系,从犯和帮助犯是包容关系,帮助犯是从犯的下位概念,隶属于从犯之中。
而在我国,帮助犯和从犯应该是一种交叉关系。
很显然,将帮助犯轻易地作为从犯的一种形式是错误的;3.结合其他学者关于共同犯罪的学说,将帮助犯与胁从犯、教唆犯刑法概念作对比分析(后续可能还会将其与一些新兴的有关概念做出对比,例如片面共犯、间接正犯等等),这部分的内容是为了在学理上使得帮助犯概念不再混淆其他概念,为后面的主客观认定要件做铺垫;4.最为重要的部分,阐述各学说帮助犯的认定构成要件,从陈学良的以帮助故意为主观要件的学说为灵感,结合李晓明《中国刑法基本原理》中的法益理论,从另一个角度,论述其帮助行为是否基于侵犯特定法益的主观故意为主观要见的帮助犯认定构成要件观点;(该部分内容较多,可能后续会分成若干小部分)5.将帮助犯的认定要件结合到司法实践中,其中的重点是保险诈骗中的帮助犯以及在我国法律中虽然认定起到了帮助作用,但是没有比照主犯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而是规定为新的罪名中的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6.结合各方的建议,对中国的帮助犯的立法修正做出展望。
参考文献(总计22本(篇)):1.徐久生,庄敬华.《德国刑法典》;储槐植.《美国刑法》;大冢仁(冯军译).《刑法概说(总论)》;J.C.史密斯,B.霍根(马清开译).《英国刑法》;储槐植.《美国刑法》;罗结珍.《法国刑法典》;徐久生,庄敬华.《德国刑法典》;吴光侠.《泰国刑法典》;张明楷.《日本刑法典》;马松健.《挪威一般公民刑法典》。
这十本书籍提供各国刑法关于帮助犯认定的标准、构成要件等等,这些需要被体现在论文的第二部分中间;2.林山田.《刑法通论(下册)》唯从犯一词,并未能明确表示因帮助行为而构成犯罪之实质内涵,且极易使人误会为聚众犯之首谋者(即主犯)以外之其他服从违犯之人,而为共同正犯之一种,故称帮助犯为从犯,是有不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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