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法律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1-09-25 01:09

全文总字数:245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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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

一、本课题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上海自由贸易区试验区在外准入管理的新举措采用负面清单 准入前国民待遇是这次试验区管理模式的新亮点。在负面清单所列的行业领域之外,包括外资在内的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可以与国有企业一样,在准入阶段享受国民待遇。负面清单是指投资协定中通常是不符措施的代称,即在外资市场准入(设立)阶段不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特别管理措施规定的总汇。负面清单实际上是原则的例外,体现的是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律理念。虽然,"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是自贸试验区的改革亮点,但存在限制范围过大、服务业开放不足、与国际社会标准接轨不够等问题,亟待改进。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模式也是正在进行的中美双边投资协定"准入前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谈判模式的先试先行。

因此本课题,旨在研究上海自由贸易区负面清单的相关法律问题,对自贸区负面清单所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改进意见,以期此模式在自由贸易区试点成功,并能探索出可在全国推广的新经验,并为正在进行的中美双边投资协定"准入前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谈判模式提供借鉴。

二、本课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的研究现状

"准入前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模式最早是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中提出的,其核心是负面清单的内容。在国际贸易或投资协定中通常用不符措施条款来体现负面清单的内容。NAFTA的负面清单格局不符措施的适用时间段分别列入两个附件:附件一是现有不符措施的保留清单。附件二是未来可以实行新限制性措施的部门和活动领域。附件二与附件一的不同之处是允许引入新的不符措施。龚柏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模式法律分析》中认为NAFTA的模式对南美、澳洲和亚洲一些区域或双边贸易和投资协定有相当的影响。例如,日本、韩国在其对外签订的双边贸易和投资协定中基本上采用了负面列表方式来表达对不符措施的保留。

聂平香在《美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探析及对我国的借鉴》里认为美国签订的BIT和FTA正文中都有专门的透明度条款,对相关信息的公开和提供作出了明确要求。从趋势上看,美国对于透明度条款要求越来越高。如在美国-韩国FTA中,韩国能保留采取与投资准入、获得相关任何措施的权利,但前提是韩国要及时向美国发出书面通知,且采取措施满足相关要求。

(二)国内的研究现状

杨海坤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负面清单的解读及其推广》中认为上海自由贸易区的负面清单庞杂。并且在对比后发现2013版负面清单有照抄照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痕迹。而且负面清单在立法主体上也还存在缺陷,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颁布主体还属于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属于地方政府规章。"准入前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模式在上海自由贸易区的实行是具有国家意义上的试点,对中国今后签订双边协定是由借鉴意义的,由地方立法主体上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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