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保民间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1-09-25 01:12:15

全文总字数:372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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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1、背景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

然而,在一味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出现了资源短缺、能源危机、环境污染以及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等严重危害人类自身生存的问题。

江苏省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依靠其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以及正确的决策使其经济得到快速发展。

在着重发展经济的大背景下,江苏省的环境也不同程度遭到破坏。

近年来,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对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愿望日益强烈,政府、公民个人以及社会团体不断参与其中。

但是,由于环境污染案件中主体具有不特定性,诉讼法上对适格原告要求为直接利害关系人加上起诉要求有明确的被告、诉讼请求,但环境侵害往往具有不确定性、潜伏性,受害人常常难以判断加害者,这些都为环境维权增加了不少难度。

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奠定了基础。

但是,完善环境公益诉讼仍需要多方面的努力,以环保组织为主体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环境公益诉讼可成为一个恰当的切入点。

环保组织随着环境的恶化和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而产生,所谓环保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集聚社会志愿环保人士,以环境保护为宗旨,致力于环境宣传与倡议、环境纠纷、环境诉讼等环境保护活动的自治性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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