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错案的防范与反思文献综述

 2021-09-25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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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献 综 述

刑事错案的反思与防范

一 前言

就其概念而言,刑事错案是随着刑事犯罪产生而同时存在的一种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随着信息社会的不断发展,近年来,在国内发生的许多错案频被媒体报道,诸如佘祥林、赵作海、张高平叔侄等等这些涉事主体的名字被人们所熟知,然而,他们背后的案情总是会发人深省。冤假错案之所以能够引起全社会的哗然,在于其严重的危害性,冤假错案首当其冲是对当事人人权的严重侵犯,再则,其对司法公信力有着致命性的打击力。习近平总书记做出重要指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这都充分显示出中央及我国司法系统尽最大努力减少错案的决心。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撰文指出,必须要更加重视防患于未然,使潜在的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无法形成,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

二 主题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对刑事错案的研究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期间出版了张军的《刑事错案研究》和李建明的《冤假错案》,这一阶段是研究的初始阶段,学术成果并不多。进入二十世纪以来,随着一些重特大刑事错案相继曝光,错案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学术界对此也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这一阶段的研究不仅理论分析更加深入和透彻,比如刘品新主编:《刑事错案的原因与对策》,他写到刑事错案带给司法的影响是双重性的:一方面是悲剧,一方面给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标本和机会,王莹、夏红写的《对刑事错案形成原因的分析》等,而且研究的方法也更为多样,既有深度个案的分析,如宋世杰、伍浩鹏写的《我国刑事诉讼法适用的思考---以佘祥林案为例》,也有从实证的角度对刑事错案进行研究,如刘品新:当代英美刑事错案的实证研究;宋远升:刑事错案比较研究等。虽然国内对刑事错案有一定的研究,但研究总体上来说缺乏系统性与深刻性,与国外的研究相比仍有相当的差距。

就刑事错案的成因而言,办案人员业务能力因素固然重要,但随着司法人员职业素养的提升及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推进,司法体制的内在弊端已成为刑事错案发生的首要因素。在一个关于刑事错案成因的研讨会上谢佑平教授认为形成错案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五点:(1)司法政治化(2)司法功利主义(3)口供主义(4)辩护虚无化(5)司法机关职能混同。简单概括了错案生成的原因,虽不是很全面,但完全能够使我们了解到错案是如何发生的以及如何去防范它,就像谢佑平教授认为的:首先应当承认,刑事错案在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活动中是极少数的;同时,错案发生的原因也是多元的。探讨错案的成因,不是为了秋后算账,而是为了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但在这之后潘书鸿律师又补充了三点特殊原因:(1)疑罪从轻的观念残留(3)申诉无门(2)侦查权不断扩张。这三条补充充分暴露出了我国司法体制上的一些弊端。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同志在《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中阐述认为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 虽然沈院长所说的这句话带有一些片面理解,但他是针对现实危害性大的方面来考虑错案的价值,如果程序出现纰漏,证据出现瑕疵的话,那么正好这句话就发挥了它最大价值,也正好呼应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而这也恰恰是我们要推崇的正确的司法理念,纠正有罪推定疑罪从轻的错误司法理念。最高院法官刘静坤在《法庭上的真相与正义》一书中也说到:否定疑罪从无的规则,实际上是搞有罪推定,与法治精神不符,也极易导致冤假错案发生。

就完善错案的预防机制而言,国内的研究基本就比较宏观一点,比如蓝向东写的《刑事错案理性预防思考》,他写了五点关于修改刑诉法实施后对错案预防的展望:1、将尊重保障人权写进刑诉法中;2、完善证据制度;3、完善辩护制度;4、完善拘留逮捕措施;5、完善侦查措施;6、加强对刑诉的法律监督;7、完善一审二审程序以及死刑复核程序在预防错案中的作用。因为国内大多数研究较少涉及引发错案的深层次制度、政策、文化等根源,所以一些预防机制基本就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

三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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