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中“实质相似”认定的模式与方法研究文献综述

 2022-09-14 04:09

文献综述(或调研报告):

通过阅读相关的文献资料和书籍,本文发现在“实质性相似”研究过程中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第一,判定“实质性相似”的几种方法在具体运用中应如何选择和协调。第二,“实质性相似”的判定应设立一个怎样的抽象价值主体。

一、判定方法的选择与协调

1、整体观感法与抽象分离法的适用主张

关于判定方法的选择与协调,部分学者认为应当适用“抽象检验法”。何怀文教授认为“抽象检验法”中的“三步检验法”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普遍运用,该方法势必成为主流。他指出,在判定“实质性相似”时,将原告作品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过滤掉,而只比较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这是由著作权法只保护独创性的表达这一基本原则所决定的。朱梦笔认为,“抽象检验法”体现了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的本质特征,是目前判定作品实质性相似最为科学的方法,其正确性和有效性都不应得到怀疑。还有小部分学者认为判定“实质性相似”应采用“整体观感法”。如韩云巧认为,思想与表达的难以区分本质上决定了部分比较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适用整体比较法能更好地实现著作权法激励创新和平衡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这两个永恒目的。

2、折衷观点

大部分学者采用折中的观点,认为“实质性相似”的判定应当将“整体观感法”和“抽象分离法”相结合。韩成军认为应根据作品的不同特点选择判断“实质性相似”的不同方法。即:为了给原作者提供充分保护,大多数作品应采取整体比较法,但事实作品和功能作品由于实用性与功能性较强,原则上以适用部分比较法更为适宜。许波法官指出,抽象检验法也有其适用上的不足,因此在判定实质性相似时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同时运用整体观感法。冯灏宁认为,作品的性质和独创性高低是影响“实质性相似”判定方法选择的主要因素,就作品性质而言,文学作品适合采用整体观感法,而科学作品则更适合抽象分离法;就作品独创性高低而言,低独创性的作品更适合运用“整体观感法”,而高独创性作品则更适合运用“抽象分离法”。孙松认为,“整体观感法”和“抽象分离法”是适用范围不同的两种方法,根据作品的不同类型区别适用“整体观感法”和“抽象分离法”才能得出合理结论。王春燕教授指出,“整体比较法”具有激励导向而“部分比较法”具有公共利益导向,因此有必要依据作品的不同特点采用不同的判定实质相似的方法。同时,如果法院在采用这两种判定方法时都能够恪守对创造性成果的保护,那么,整体比较与部分比较应无冲突。无论采用哪种方法,都应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目标,在“实质性相似”的判断之中妥当解决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3、二者适用顺位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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