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破产财产问题探究文献综述

 2022-09-03 10:09

合伙企业破产财产问题探究

摘要: 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及修订通过的《合伙企业法》确立了合伙企业的破产能力,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合伙企业制度,但在实践适用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专家学者司法实务工作者发表了大量的文献和专著予以论述,对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完善起着一定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当前的文献进行系统性的回顾与综述。本文所整理的文献试图回答下面的问题:1.合伙企业破产后,如何确定合伙企业破产财产的具体范围?2. 如何界定合伙企业财产和合伙人的个人财产?3.合伙人个人财产是否应当纳入合伙企业破产财产范畴?

关键词:合伙企业; 破产财产; 个人财产;界定

一、文献综述

(一)合伙企业破产财产的具体范围

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程序运行过程中,由破产管理人依法管理并对破产债权人公平清偿的债务人的财产。法人企业破产财产包括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时属于破产人所有的财产和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时破产人新取得的财产。根据《合伙企业法》第92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破产时其破产财产的具体范围也应包括这两个方面。那么,对于合伙企业来说,其破产财产具体有哪些范围呢?

许无忌在《合伙企业破产财产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提出从时间、财产种类、出资方式等维度来分析。从时间维度来看,破产财产的构成范围主要有固定主义和膨胀主义两种立法形式。固定主义以破产案件受理时或破产宣告时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将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为破产财产。膨胀主义就是指破产财产不仅包括债务人在宣告破产时所有的财产,而且包括其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所新取得的财产,破产财产的范围在破产宣告后仍有所膨胀。我国的立法在破产财产的范围问题上采取的是膨胀主义的立法方式。对此,《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从财产种类的维度来看,我国《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了已设立担保物权的财产应该包括在破产财产内,我国合伙企业破产应该参照适用其破产清算程序。由此合伙企业破产财产应该包括设立了担保物权的财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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