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产性利益是盗窃罪的对象文献综述

 2022-09-02 20:38:36

论财产性利益是盗窃罪的对象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产的表现形式呈多元化趋势发展,盗窃罪中的财产是否包含财产性利益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成为经常面临的问题,同时也在学界引起了新一轮的关注和审视。笔者将立足于国内外现有研究,对相关的学说进行总结和分析,同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在分析总结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分析归类,分别分析了各个观点的合理性以及其中存在的缺陷。最后通过分析资料,研究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及其范围的界定,同时对典型案例提出处理建议

关键词:盗窃罪; 财产性利益; 肯定说; 否定说;

一、文献综述

对于本课题的研究,笔者主要利用CNKI数据库(china national knowledge infrastructure),数据库访问地址为:http://www.cnki.net 。此外还运用了北大法宝网,访问地址为:http://www.pkulaw.cn,还有中国裁判文书网,访问地址为:http://www.court.gov.cn 。主要利用百度搜索引擎。笔者在通过各种方式所检索到的资料中,对相关文献进行了重点研读。

(一)国外研究概述

财产性利益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学术舶来品”,它最主要的来源是日本。财产性利益的定义在日本刑法理论中基本相同。财产性利益是指,除财物本身以外的一切财产性利益,而不论是积极地增加还是消极地减少,即使是暂时的利益也可以。其具体范围包括法律上的财产权,以及大体合法的经济利益。在实践中,财产性利益的取得或侵害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使对方处分某项财产性利益;第二,使对方提供一定的劳务;第三,使对方做出一定的意思表示。上述观点,对我国刑法学界的研究产生了直接影响。在刑事立法方面,日本刑法根据所保护的具体行为客体的不同,将财产犯罪分为财物罪与利益罪。由于日本刑法将犯罪对象为财产性利益的犯罪均规定在分则条款的第二款,此类犯罪也被称为二项犯罪。日本的现行刑法并不处罚利益盗窃的行为,一般将这种情况交由民事救济。除日本以外,其他国家的学者很少对财产性利益做专门的研究。由于其他国家在刑法规定方面,未对财产犯罪的行为客体作“财物”的限制,而是以“财产”、“不正当利益”作为替代,就很少会出现此类争论。例如德国刑法就将盗窃罪的对象限于“动产”将诈骗罪的对象限于“财产”,两者的差别显而易见,后者不仅包括各类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与其相似的还有意大利的刑法。总体而言,国外刑法学界对财产性利益问题的研究并不多,具体成果也相对较少。这种现象源于在大多数国家刑法中,对财产犯罪的对象作了的不同规定,由于这种规定使得这一问题在特定国家的研究意义被大大削弱。

(二)国内研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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