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购物平台的法律责任文献综述

 2022-09-02 08:09

论互联网购物平台的法律责任

摘要:法律学者对于互联网购物平台的法律地位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颇多论述,最早的可以追溯到九十年代末期。关于互联网购物平台的定义和法律地位,学者有不同看法,导致其对法律责任的承担观点不一。齐爱民教授认为互联网购物平台不直接对买方承担合同责任和商品责任,从法律地位上来讲,互联网购物平台本身并不是销售者,不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销售者责任。高富平教授则认为互联网购物平台是在线交易服务提供商,需承担一定责任。刘德良、吴高盛、邢宝军教授也认为互联网购物平台在提供服务时应保持中立地位,在一定条件下承担有限责任。OECD认为在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应该得到不会少在于其他任何商业形式中所得到的保护。美国从认为网络平台对此没有责任逐渐发展为网络平台商的过错责任制。韩国制定了用来解决电子商务交易中所发生的消费者保护问题的《关于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明确界定了网络交易中各方的法律地位、义务和法律责任。

关键词:互联网购物; 互联网购物平台;法律地位; 法律责任

一、文献综述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已慢慢融入了人们生活的衣食住行中,在传统购物模式的基础上出现了新的购物方式,即互联网购物平台向交易双方提供网络平台及服务,交易双方在网络平台上进行商品买卖,此种购物方式以其价格实惠和方便快捷吸引了大量的网民,已经成为现代经济新的增长点。但是,在网络购物过程中,互联网购物平台有可能直接或间接侵犯网络用户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明确互联网购物平台的概念,法律地位,在互联网购物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及其法律责任,对于解决网络购物纠纷、规范网络购物市场、促进网络购物市场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网互联网购物平台承担法律责任的界定尚未清晰。因此,确定互联网购物平台的法律责任对规范和促进网络交易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互联网购物平台的定义

对于“互联网购物平台”这一称呼,由于当前该方面的法律规定并不统一,也有其它近似称呼,其实质含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4 条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一部分。关于“互联网购物平台”的定义,学者存在不同观点:齐爱民教授认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是网络交易服务提供者的一种,网络交易服务提供者是指为了网上交易提供平台服务或者辅助服务的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并不出售商品,而仅仅提供交易平台,从法律地位上来讲,网络交易平台商本身并不是销售者,不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销售者责任;高富平教授认为,所谓交易平台是由专业网络服务公司设立的用于综合性或某个行业交易的虚拟交易空间,平台通过会员、用户等形式为众多卖家和众多买家构筑了一个电子或网络交易市场,交易双方在此虚拟的网络平台上进行现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它是交易的第三方,其提供的服务称为在线交易服务,提供者可以称其为在线交易服务提供商。在线交易服务本质上是信息网络服务。在这里服务提供商借助网络创造出和真实物理空间不同,但却又能让企业和个人销售者共同生存的真实空间。刘德良、吴高盛、邢宝军教授也认为网络交易平台商在提供服务时应保持中立地位,需要在一定限度内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二)关于互联网购物平台的法律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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