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文献综述
摘要: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的生活水平也随之不断提高。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变得越来越频繁在送样的背景下,夫妻作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主体之一,其参与的各类经济活动也逐渐增多,因此所引发的夫妻双方或一方的负债现象较为频繁。这些活动所引发的负债问题不仅关系着夫妻之间的利益,关系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问题,而且还关系到市场交易安全。因此正确的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实属必要。纵观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这一问题上研究的并不多,而且存在较大争议,这对司法实践中通过准确界定夫妻债务认定问题来解决夫妻双方与第三人在经济活动中所引发的债务纠纷案件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加么我国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这一问题上的相关立法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在具体适用法律问题时极易导致因规定不明而产生冲突。本文从这一角度出发,总结分析学术界的各类观点,整理归纳关于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方面的文献综述。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性质;完善建议
一、文献综述
研究夫妻债务的文章很多,但专门研究夫妻债务的论著比较少。这些文章基本上围绕着《婚姻法》第41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以及《离婚财产分割意见》第17条等对夫妻债务进行研究。在内容方面,学者王晓英(2019)[1]进行比较法的研究,从比较分析外国的夫妻财产制和夫妻债务制度入手,探索我国的夫妻债务制度的构建。从事实、价值和效力三个视角分析夫妻债务推定的合理性和缺陷,探索夫妻债务推定规则之改进。学者宛如锦(2019)[2]从合目的性、合法性、技术理性三方面研究夫妻债务制度。通过假设各种情形,结合债权人、举债人以及配偶的诉辩主张,详细列出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学者蔡立东,刘国栋(2019)[3]认为我国目前的法律渊源来看,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零散分布于《婚姻法》、《民通意见》、《离婚财产分割意见》、《婚姻法解释(二)》等法律及司法解释中。但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都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规定,或是宣告性的,或是推定性的,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仍存在诸多困境,究其原因,有几个方面:第一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概念,第二是法律文化难以短期融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之所以如此混乱,与人们对法律的理解有直接的关系,“目的论”标准的背后是中国传统的婚姻制度理念,而“推定论”标准则是司法机关在中国法律传统的基础上融合了西方法律文化所制定的规定。所谓法律文化,“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作用的基础上,国家政权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理念、心理、感情、习惯及理论学说的复合有机体。”学者苏和生(2019)[4]撰文专门探讨特殊债务类型的认定。学者王礼仁(2019)[5]否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认为要以债务之目的和用途判断债务之性质。在如何认定夫妻债务方面,存在以下几种观点:邱国威(2018)[6]指出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三方面的错误与伤害。李毅阳,丁达人(2018)[7]认为该条的理论基础错误、无条件保护债权人的立法错误、举证责任的分配错误,造成虚假债务多、损害婚姻中无辜者道的利益、对法院形象造成不利影响。汪金兰,龙御天(2018)[8]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进行检讨,并要求以债务的目的和用途判断债务之性质,举债方要承担所负之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明责任。缪宇(2018)[9]指出夫妻共同债务要“以家庭生活共同生活目的”为标准,对家庭共同生活进行界定,并且就此进行了立法设计。陈礼(2018)[10]认为要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如家事代理制度、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和别居制度。丁慧,崔丹(2017)[11]认为个人名义举债须认定为个人债务,建立举债方夫妻向另一方追偿共享之利益的机制。冉克平(2017)[12]认为,应当按借贷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来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举债用于家庭生活、经营,或者举债方配偶对债务予以追认的,债务为夫妻债务。江凌(2017)[13]认为原则上应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24 条为标准,但是设计了很多例外规则或配套制度。曲超彦,裴桦(2017)[14]认为,需要合理分配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并降低消极事实的举证标准。对于保证之债,有观点认为保证之债为个人债务。陈法(2017)[15]指出,这是因为他人提供无偿保证所生之债系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24 条规定中“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之情形。保证人之给付,也仅属于无对价之给付。保证人只有付出而无获取。
对于侵权债务,国外学者根据侵权行为是否为了家庭利益来判断。JAMES L. MUSSELMAN(2019)[16]认为,夫妻双方应偿还他们共同形成的侵权之债;夫妻一方形成的侵权之债,系个人债务。若债权人可证明侵权之债的形成与家庭生活息息相关或者家庭因侵权行为获益,债务系夫妻债务,认为侵权之债,系属于夫妻债务。一方偿还的,得向其配偶追偿,侵权之债应该由个人承担,指出只有是夫妻双方侵权,才使侵权之债由夫妻承担。对于分居之债,Vivian E. Hamilton(2018)[17]认为当且仅当债权人明知分居的,才属个人债务;当债权人对此完全不知时,即使负债方之配偶能证明双方确属分居,也不能认为该债务系个人债务,分居的夫妻一方不为另一方的负债负债,除非举债人能证明债务利益由其配偶享受,或用以履行抚养义务。对于保证之债,有观点Pilich M J(2017)[18]认为保证之债为个人债务,这是因为他人提供无偿保证所生之债系属于法律规定中“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之情形。保证人之给付,也仅属于无对价之给付。保证人只有付出而无获取。Olivarescaminal R(2017)[19]认为担保合同中的当事人明知担保人的债务无从用于共同生活,故而,保证之债系个人之债,保证之债系个人债务,除非夫妻达成合意,夫妻一方的担保行为与夫妻身份关系无关,担保之债不应属于夫妻债务,担保行为人须自行负担担保之债。除上述观点外,其它学者持有不同观点,学者Tomas Arons(2017)[20]认为,须考虑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夫妻是否就保证达成合意,考量夫妻双方是否获益或者存在获益之可能。
根据上述观点,国内外学者皆对夫妻债务的认定进行了相应的研究,并提出了各自的观点,基本结论为夫妻债务制度内容规定的合理与否不仅关系到他们之间的权益保护,而且牵涉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与价值理念正在悄然发生变化,作为社会基本细胞之一的婚姻家庭亦参与其中。综观我国现行夫妻债务立法,夫妻债务的认定与清偿责任的承担等基本方面已有涉及,但都不同程度上存在一些问题。夫妻债务认定标准不唯一,相关清偿规定过于简单。因此要对此作出研究。经理论和审判事务研究可知,认定夫妻债务须以为共同生活所负为标准。且夫妻债务的清偿规则因婚姻关系是否存续而有所不同。
二、查阅中外文献资料目录
[1]王晓英.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的合法性问题及其根源与解决对策[J].学术交流,2019(06):80-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