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同人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认定
摘要: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同人作品借助网络平台迅速进入了大众的视野,其独特的同人创作形式,深受大众的喜爱。与此同时,同人作品是否对原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引发热议。当前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对同人作品进行界定。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常常通过思想表达二分法、实质性相似和合理使用等原则对同人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进行认定。但是,这些方法仍存在抽象性和模糊性的缺点。因此,可以适当借鉴域外经验,增加《著作权》的保护客体,在合理使用制度中引入“转换性使用”规则,同时通过知识共享协议解决权利冲突,以便鼓励同人创作,避免著作权侵权风险。
关键词:同人作品;合理使用;实质性相似
一、文献综述
同人文化的繁荣,促进了相关文化产业发展,与此同时,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加。虽然同人文化对于我国而言属于舶来品,发展较晚,但是实践中同样也出现了侵权及其侵权认定问题。当前,同人作品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侵权认定标准也未能实现立法和司法的统一。与同人作品有关的法律定位、侵权风险、侵权认定及例外等相关问题都引起了学界的高度重视。
(一)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1. 相关司法判例
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具有代表性作用。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首先,《此间的少年》是否侵害原告的著作权。在本案中即被告是否侵害原告所享有的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其次,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本案中即《此间的少年》使用原告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等元素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在该案一审中,认为脱离了具体故事情节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的单纯要素,往往难以构成具体的表达。
与《此间的少年》有相似之处的是上海玄霆诉天下霸唱所著《摸金校尉之九幽将军》侵犯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一案,但是该案有其特殊性即许可合同的转让范围。关于原作品的作者使用自己已经转让著作财产权的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再创作的合法性问题,则主要依据合同法来规制。本案中的一审法院认为单纯的人物形象要素离开了故事情节很难获得著作权的保护。也就是说,由于人物要素没有独创性,并不在著作权转让的权利约束范围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