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享单车公司对低龄骑行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文献综述

 2022-08-12 10:08

论共享单车公司对低龄骑行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摘要:共享单车公司对未满12周岁的低龄骑行人发生事故造成伤亡的,是否应当对未成年人承担侵权责任存在争议,多数学者持赞成的观点。对于共享单车公司义务的来源,有经营者的法定义务说,企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说和安全保障义务说等观点。有学者基于危险开启说和报偿理论,认为共享单车公司作为经营性主体,应负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也有观点认为,共享单车作为经营主体,那么可以考虑将其纳入《民法典》1198条的调整范围,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关键词:共享单车; 未成年; 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

一、文献综述

(一)案例材料

2017年3月26日下午,11岁的男孩小高和3名小伙伴一起玩耍时,四人未通过APP程序扫码获取密码,各自利用车锁的漏洞解锁了共享单车,然后骑车上路。在骑行时,小高不幸与来往的大货车发生碰撞,被大客车卷进车底,遭受碾压,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其父母遂将共享单车公司诉上法庭,要求共享单车公司承担监管不力的侵权责任[1]。此为成年骑行共享单车第一案,在该案件发生之后,未成年骑行共享单车的问题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相似的事故在全国各地仍在不断上演。

2017年4月1日,天津一9岁男孩因骑行共享单车发生车祸,导致共享单车的把手插进脖颈。[2]

2019年11月15日,长沙市开福区一名11岁男孩骑行共享单车时不慎衰落,车把插进了大腿。[3]

2020年10月24日下午,福建省三明市3名未满12岁的男孩共骑一辆共享单车与货车相撞受伤,虽未危及生命,但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身体损害,需住院治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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