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快递服务合同中的保价条款效力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2-08-12 10:08

我国快递服务合同中的保价条款效力问题研究

摘要:关于快递服务合同中保价条款的效力,国外有关的立法规制和论著数量较少,且多以本国快递行业发展历程为视角,总体来说还有待挖掘。我国学界和司法实践对于保价条款的效力也存在较大争议,学界主要存在有效说、无效说和条件说三种观点,司法实践则多认定保价条款有效、无效和不生效。就认定保价条款效力应当适用的法律而言,虽然学界存在《邮政法》和《合同法》的适用之争,但无论是根据《邮政法》本身的规定,还是从司法实践的普遍做法来看,适用《合同法》对保价条款进行效力审查都存在正当性。

关键词:快递服务合同; 保价条款; 效力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一)国外研究现状:

与国内相比,国外关于保价条款的立法规制数量寥寥,且大多为原则性规定。美国的USPS609条款是专门用于处理快递损毁赔偿纠纷的条款。根据该条款,快递公司对保价快递的赔偿限额原则上不得高于物品的实际价值。至于保价条款能否被排除适用,美国学界认为在承运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其无权援用排除、限制责任或者推翻举证责任之规定。日本的快递业较为完善,快递发生损毁灭失时寄件人一般都能获得充分的赔偿,所以保价条款在日本快递业中的运用并不普遍,日本有学者认为对快递损毁的赔偿标准应当以货物价值为基础,再参考损毁的程度来进行赔偿,而货物迟延的损失就在运费的范围里进行赔偿。如果同时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等问题,则在限额范围内赔偿,无论该快递是否保价。[1]德国针对快递保价条款的立法也相对较少,对于保价条款,法院通常是运用法律中的一般原则(如诚实守信、善良风俗等)来进行审查。

(二)国内研究现状

1、学界的有关争议

目前我国学界对保价条款的效力问题争议较大,主要存在有效说、无效说、条件说三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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