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游戏直播画面著作权的归属文献综述

 2022-08-12 10:08

论网络游戏直播画面著作权的归属

摘要: 国外对网络游戏直播画面著作权的研究主要是对作品的认定、作品类型划分以及游戏权利人是否有权干涉直播平台。而国内对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研究,在区分游戏直播画面与游戏连续动态画面下,著作权归属的争议主要集中于游戏开发者、游戏玩家还是直播平台三者之间以及网络游戏直播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关键词:网络游戏; 直播画面; 著作权;

一、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对网络游戏直播画面著作权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作品的认定、作品类型划分,以及游戏权利人是否有权干涉直播平台。

(一)独创性的认定

对于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是否构成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是关键,其是构成作品的实质性要件,关系网络游戏直播画面著作权的归属。独创性的标准在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标准有所不同。德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应当是“个人的智力创作成果”。日本《著作权法》也规定了,作品是通过创造性方式表达思想或者情感的产品,并且该产品属于文学、科学、艺术或者音乐的领域。日本《著作权法》认为作品必须表达“作者的思想或情感”,只要作者的思想和情感以个性形式表现出来,即认为具有“创造性”。[1]英美法系曾奉行“额头流汗”原则,对作品独创性标准较低,即更倾向于采纳以投入更多劳动力作为“独创性”标准。但是,美国的Feist案推翻了“额头出汗”标准, 并提出了新的“独创性”标准, 即仅仅投入劳动并不能使作品具备独创性, 而要求这种投入必须具备少量的“创造性”。[2]可见,大陆法系相较于英美法系的独创性认定标准更为严格。

(二)游戏画面的作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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