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法律分析
摘要: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问题是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的热点问题,由于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具有隐蔽性和主体特殊性等特点,因此对其法律性质和法律关系的认定存在一定的难度。而目前的学术研究针对这一问题尚无确定性结论,有观点认为网络主播与打赏人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也有观点认为二者间的关系属于赠与合同关系,还有观点认为二者的关系因具体情境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同时,学者们基于法律关系的认定,进一步提出了救济途径,以及网络直播打赏中的未成年人保护提出了构想。
关键词:网络直播打赏; 未成年人; 法律关系;赠与合同
一、文献综述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网络直播产业的蓬勃发展,新的法律风险也暗藏其中,以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为例,未成年人往往缺乏认识力和自控力,容易跟风效仿,冲动消费,目前已出现了不少未成年人巨额打赏主播,甚至挥霍父母血汗钱、治病钱打赏主播的情形,引发了大量民事纠纷。而对法律关系的定性不同,适用解决纠纷的法律则相应不同,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因此,解决这一纠纷首先需要厘清网络直播平台与网络主播以及打赏人三方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实践中,多数观点认为网络直播平台与网络主播间为劳务合同关系,网络主播与打赏人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而对于网络主播与打赏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则困扰着司法实务。(二)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关于网络直播平台与打赏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尚无确定性结论,目前主要有服务合同说、赠与合同说、区分说等三种学术观点。
一.服务合同说
周江洪教授在《服务合同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定位及其制度构建》一文中提出,所谓服务合同,一般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以劳务为债务内容的合同,又称为提供劳务的合同。基于此,持服务合同说的学者认为:首先,以劳务为债务内容解读服务合同,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就是对劳务服务的一种购买,主播属于劳务提供者,相应的打赏用户就属于服务接受者,以此形成了一个债权债务关系。其二,合同对价依据个人体验不同,评价标准也不相同,因而打赏金额的高低不影响合同对价的成立。其三,非强制性付费模式是一种商业选择,以打赏方式支付价才算完成债的履行,未进行打赏就意味着债务一直存在。其四,表演者权的有偿性决定用户通过特定平台观看表演有义务支付报酬,这是对知识产权的一种尊重。但这一观点遭到了一些质疑,以服务合同来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时,合同中义务履行的对等性和强制性将难以解释。事实上,在网络直播中,网络主播的直播内容、直播形式以及直播时长,均由主播决定,而主播对打赏人的回应也仅具有道德性质,即便主播没有作出回应打赏人也并不存在要求主播履行的权利。故主播对打赏人并不存在对等的合同义务。此外,打赏人之间打赏金额的差异完全属于个人情感的折射,不具有基本的市场或行业的定价规制,难以体现对价的含义。即便将主播的回应视作有偿服务,也不能将打赏人的随机打赏视为对有偿服务的对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