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节目模式的著作权保护文献综述

 2022-08-12 10:36:23

电视节目模式的著作权保护

摘要:放眼世界,有不少优秀的电视节目涌现,但随之而来的“抄袭、借鉴”也层出不穷,电视节目模式保护迫在眉睫。但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对于电视节目模式的定义、电视节目模式的性质和司法态度普遍缺乏一致意见。电视节目模式是由环节安排、节目风格、组织形式等多种元素组成,具有可重复性的模板。电视节目模式是表达而非思想,是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的智力成果。电视节目模式不管在表达形式方面、独创性方面还是可复制性方面都符合著作权法作品的内涵。

本文旨在通过收集梳理国内外学者有关电视节目模式保护的研究成果,以及对相关电视节目模式侵权判例的研究,借鉴国内外电视节目模式保护的成功经验,结合国内外实际情况,探索建立长效的电视节目模式保护机制。

关键词:电视节目模式; 著作权; 保护模式;

一、文献综述

一、前言

放眼世界,有不少优秀的电视节目涌现,但随之而来的“抄袭、借鉴”也层出不穷,电视节目模式保护迫在眉睫。但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对于电视节目模式的定义、电视节目模式的性质和司法态度普遍缺乏一致意见。有的国家采用合同法、商业秘密法的外围保护模式;而有的国家则采用“商标法 专利法 著作权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间接综合保护模式;而如巴西、荷兰等国家则直接赋予电视节目模式以独立形式的著作权进行保护。我国学界目前并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电视节目模式概念,而对电视节目模式采取的是近似于“商标法 专利法 著作权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间接综合保护模式。

本文旨在通过收集梳理国内外学者有关电视节目模式保护的研究成果,以及对相关电视节目模式侵权判例的研究,借鉴国内外电视节目模式保护的成功经验,结合国内外实际情况,探索建立长效的电视节目模式保护机制。

  1. 国外研究现状
  2. 封闭式立法的处理模式
  3. 英国

英国曾在19990年试图通过《英国广播电视法》修订草案,将电视节目模式认定为一种独立的作品类型。这是历史上第一次通过立法的方式将电视节目模式以法律明文规定予以保护,但反对者认为对电视节目模式的定义太过模糊和笼统,范围过广,不能在司法实践中加以解释引用,最终草案未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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