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破产制度国际模式和中国环境下的构建与探索》文献综述
摘要:本文以研究个人破产制度为核心,对个人破产制度其成因进行剖析,结合我国实际讨论个人破产制度尚未建立于我国之原因,并辅以世界现有之个人破产制度对我国未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出建议之内容综述
关键词: 个人破产制度、 无法建立之原因、 世界现有制度之借鉴
一、个人破产制度概述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当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且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我国在86年12月2日第六届人大常委会18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的第一部企业破产法,但是其中内容并未规定自然人破产制度。而在其后的91年民事诉讼法之中亦未对自然人破产制度进行相应的规定。94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着手进行破产法的起草工作,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初稿,后经历了多次的讨论但是最终因为许多原因未能付诸实施。该草案中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法人与非法人企业,以及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
而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时中国现行的破产法,该法将适用范围限定为企业法人,以及国企法人和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法人。但是这法律仍然没有设立个人破产制度。我国至今为止仅仅将企业法人纳入破产法使用的主体。而国际上相关的法治国家已经建立相应的制度。
二、我国未建立之原因
(一)、金融体系较为落后,个人信用系统尚不完善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起来了个人征信系统,并且在网络上也建立了结合各大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及车辆管理部门的个人信用检查系统,并且我国银行近些年也大多进行了商业化改制。但是相较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而言,我国的征信系统和银行系统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和问题。在当下金融系统及信用系统还存在问题的情形下贸然实施个人破产制度,无疑会产生很多的问题,尤其是对于银行而言,破产情形可能剧增,将会对银行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