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子女监护权归属问题探析
摘要: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正改变着人类传统的生殖方式,给生物学、医学以及法学伦理学等领域带来了巨大变化。目前中国内地并未放开代孕,法律法规对代孕也是禁止的态度,但是代孕行为仍然存在,代孕行为所致的法律纠纷也常需由司法机关作出裁决。本文介绍了不同代孕类型,阐述了代孕子女法律母亲认定的四种原则,以及集结了面对监护权纠纷时不同情形的解决路径,以全面地认识了解代孕子女监护权归属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代孕; 监护权; 代孕类型;儿童利益最大原则
一、文献综述
引言
代孕的特殊之处在于,其合法化与否并不能成为探讨和解决代孕子女监护权问题的前提。正如杨彪在《代孕协议的可执行性问题:市场、道德与法律》中所提及的那样:“代孕的特别之处在于,法律即使否定了协议的效力,但仍要处理抚养权的归属问题。”相比起代孕是否合法的争议,代孕子女的身份问题和监护权归属问题的解决显得更为迫切。代孕子女监护权归属问题不仅直接关乎代孕子女的利益,而且与家庭和社会未来的稳定紧密相关,亟待立法者和学者们对其进行探讨与规制。
- 代孕类型
在医学上,代孕依据其受孕所需要的卵子来源不同可以划分为传统代孕(或称部分代孕)与 妊娠代孕(或称完全代孕)两类。利用医用人工生殖技术,将丈夫的精子注入自愿代替妻子怀孕的代孕母亲体内进行受精,代孕母亲是卵子的提供者,与孩子有血缘关系,此种代孕方式为部分代孕。将体外人工受精成功的受精卵胚胎通过移植技术植入代孕母亲的体内怀孕,直至代孕母亲分娩后将孩子交给委托方妻子以母亲的身份抚养,代孕母亲与孩子没有血缘关系,此种代孕方式为完全代孕。
依据委托方式的不同,代孕还可分为商业型代孕和利他型代孕。商业型代孕中代孕者和委托夫妻通常通过中介机构完成合作,委托方向代孕者支付超过合理补偿的代孕费用并且向中介机构支付中介酬金;利他型代孕中代孕者代孕是单纯的助人行为,委托方不向代孕者支付代孕费用。
我国卫生部于2001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虽然我国没有其他法律对代孕行为进行规制,但该管理办法足以表明我国禁止代孕的态度。不仅是禁止商业型代孕,利他型代孕也不被允许,因为没有医疗机构被允许实施代孕技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