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时期政府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则文献综述

 2022-08-12 10:08

疫情时期政府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则

摘要:对于疫情时期政府信息披露制度,国内学者认为应当以保障公民知情权与生命健康权为出发点与立足点,针对法律规则、制度设计、执法能力等方面缺陷,提升信息公开能力,健全传染病预警机制以及信息管理和分析机制、制定战略化、系统化和层次化的信息发布策略,注重多部门的协调统一和分工协作;在法律法规方面可以提升相关特别法法律地位、理顺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在其中增加政府应急处理措施、应急处置程序、疫情预警机制等内容,完善疫情防控法律法规体系。国外学者同样肯定了知悉政府信息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观点,其科研成果集中聚焦于开放型政府的设立以及与政府信息公开紧密相连的法制建设,积极探究自由言论与信息的获取、关于政府的透明性制度有效与否、透明程度与问责制之间的关系、隐私保护的相关政策等问题。

关键词:信息披露; 疫情防控; 传染病防治法;法律规则

一、文献综述

1.国内研究现状

信息治理贯穿于疫情防控的全过程,而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与及时性是信息治理的重要保障与前提。然而,“新冠”病毒疫情防控仍然暴露了当前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之处。今年“新冠”疫情的暴发是对政府信息披露制度的一次极大考验,国内众多学者对此进行了解、研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政府信息披露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知情权乃至生命健康权。杨伟东在2019年第9期《中国司法》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新发展》一文中指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致力于推动行政的开放、透明,要求法定免除公开事项之外的政府信息皆应向申请人和社会公开。宁立成、田骥威在2020年4月《学术探索》的《重大疫情背景下的政府信息公开》一文中指出与一般时期的政府信息公开不同的是,重大疫情时期的政府信息公开除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外,深层次的动因则在于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这一基本权利,通过信息的透明抑制疫情的扩散,维持公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环境。

在“新冠”疫情防控下,政府信息披露制度暴露出些许不足之处,主要包括法律规则、制度设计、执法能力等方面。林鸿潮、赵艺绚在2020年4月《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的《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个人信息利用与法律规制》一文中指出,新冠肺炎疫情应对暴露出政府对个人信息利用在法律能力上的不足,其根本原因是法律规则存在缺陷。宁立成、田骥威则认为疫情时期信息公开能力有待提升,例如在疫情传播方面,重疫区返乡人员数量、返乡时间以及分布的乡镇、居村等信息仍然处于未知状态,而新闻网络等渠道获知的统计信息通常较为宏观,多数仅将数据落点于市一级,而缺乏微观信息公布的状态无疑不利于辟除谣言。袁秀挺认为当前在制度方面,关于传染病预警的规定尚不健全,效力层级不够高,有些规定之间存在冲突;在实践方面,对预警的认识不够准确。

众多学者对于疫情背景之下,政府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之处也给出了自己的建议。首先,在信息管理机制方面,宁立成、田骥威提到,应当建立疫情时期信息管理和分析机制,将疫情信息更为直观地展现给公众,降低公众接受信息的难度。宋华琳、杨杰在2020年第6期《法治社会》的《“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的依法治理之道》一文中指出,面对具有高度不确定性风险的“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较为理想的法定化方式是颁布行政基准,以明确“暴发、流行”的情形;建构专家咨询组织与完善专家咨询程序,为疫情防控提供决策咨询,精准研判“危害程度”。魏娜,杨灿,王晓珍在《重大突发公共危机事件中政府信息发布对公众心理的影响》一文中提到,对于重大突发公共危机事件,政府应成立专门的信息发布管理小组,制定战略化、系统化和层次化的信息发布策略;由权威部门和有资质部门率先统一发布重大信息,后期要注重多部门的协调统一和分工协作。其次,在法律法规方面,曹艳林,王晨光在2020年第28期《中国卫生法制》的《完善我国传染病疫情防控法律规制探讨》一文中指出,应当提升《传染病防治法》法律定位、理顺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充实疫情防控时地方政府应急处理措施、将特定情形出现时就应当启动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处置程序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袁秀挺建议在《传染病防治法》中增加“疫情预警”一章,与“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相并列。为此,应加强对预警的含义、预警主体、预警时机、预警方式、预警范围、预警的法律责任等内容的研究,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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