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邮轮的责任主体研究文献综述

 2022-08-12 10:08

疫情邮轮的责任主体研究

摘要:疫情邮轮的遭遇引发了全世界的关注,对于邮轮在遭遇疫情时面临的秩序管理、安全保障,各国都面临着国际责任风险。如何划分义务承担,更好地维护邮轮遭遇突发疫情时的权益,亟需我们探讨解决。有学者主张广泛地划分责任主体,加强国际合作,也有学者主张应当分阶段划分责任主体,不同学者的观点有冲突也有重合。从总体上来看,大多学者都主张有更多的相关责任主体对疫情邮轮的管理承担责任。

关键词:新冠肺炎;疫情邮轮; 责任主体; 疫情防控

一、文献综述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rona Virus Disease 2019,COVID-19),简称“新冠肺炎”,世界卫生组织命名为“2019冠状病毒病”,是指2019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导致的肺炎。2019年12月以来,中国湖北省武汉市部分医院陆续发现了多例有华南海鲜市场暴露史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现已证实为2019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该传染病很快席卷全球,2020年1月30日晚,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谭德塞在日内瓦举行新闻发布会时宣布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已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疫情对各国各领域各行业都产生了极大的冲击,国际邮轮业尤为严重。国际邮轮空间狭小密闭,载客量大,人员密度高,医疗救治水平有限,一旦出现传染病,容易引发交叉感染,导致疫情大规模暴发,难以得到有效控制。每艘国际邮轮一般途径多国,载有多国游客,船旗国、港口国、船上人员国籍国,船舶运营公司所在国涉及多个国家,义务主体难以确定。因此,在疫情爆发后,出现了多艘国际邮轮因感染疫情被各国以各种理由“拒之门外”而被迫在海上漂泊的情形。随着疫情的变化,各国对国际邮轮靠岸的警惕性日益增强,拒绝邮轮停靠的国家数量不断上升,旅客和船上工作人员的安全保障难以实现。

关于发生疫情的邮轮的管辖,孙婵在其论文《论邮轮疫情责任主体及风险防控法律机制》一文中,认为应在《国际卫生条例》中确定船旗国的首要责任、港口国的次要责任,以及国籍国对本国公民的保护责任。并且,除船旗国的首要责任外,沿海国也应负有相应的接收义务,一般情况下不应当拒绝接收邮轮,在处置疫情邮轮时,采取的卫生措施应当符合尊重人权、必要性、科学性原则,并及时履行向世界卫生组织的报告义务。除非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基于科学原则、科学证据或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邮轮确已暴发疫情,接收邮轮会对港口国的公共卫生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二是本国自身医疗卫生系统薄弱,港口不具备接收和处置疫情邮轮的卫生能力。针对管辖问题,国际海洋法和国际卫生法对责任主体都有涉及但有不一致之处,这就涉及到法律间的冲突和适用。孙婵认为国际卫生法是国际公共卫生领域的专门国际社会契约,是在公共领域建构的规范,是预防、低于和控制疾病国际传播并提供公共卫生应对措施的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全球性制度,并且是特别法,因此疫情邮轮问题更应当由其调整。同时,就国际法与国内法产生的分歧,孙婵认为应当遵循国际法优先原则。因为一旦一艘国际邮轮暴发疫情,邮轮其人员密度高、空间密闭、航经多国的特点极易使其成为疫情的传播源,如若不及时处置,不可避免地会导致疫情迅速扩散至多个国家。因此,邮轮疫情不是单个国家的问题,而是国际社会共同的问题,是全球公共卫生安全问题。有效应对全球公共卫生事件,需要国际法发挥作用。综上所述,她主张对适用《国际卫生条例》,对条例的规定进行完善,就疫情邮轮的责任主体作出规制。总的来说,孙婵的观点是要求加强国际国际合作,主张各相关责任主体都应当承担起疫情邮轮的管理工作,其中明确了责任承担的顺序来避免相关责任主体互相推诿的情形。张广文在其论文《应对邮轮疫情亟需加强国际合作》中对孙婵的主张作出相同的意思表示,但其另外主张应当大范围的完善国际公约,其中包括《国际卫生条例》、《国际便利海上运输公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等。

也有学者在主张不一样的观点。刘晨虹在其论文《疫情邮轮的责任困境与海洋法律体系的完善》中针对疫情邮轮相关责任主体应负担的义务作出了阶段性划分。在邮轮靠港之前,也就是在航行阶段。刘晨虹通过总结相关公约,得出只有公海制度明确了船旗国对卫生事务的管理义务,毗连区、领海和内水制度则更多地赋予沿海国在此类事务上的权利而非义务,同时海港制度公约也主要赋予港口国相应权利。因此,在该阶段,应当由船旗国承担责任,沿海国和港口国不负有应对或管理的义务。在靠港之后,应视为港口国接受了疫情邮轮的管理事务,此时,港口国应受《国际卫生条例》的调整承担相应义务,负责主要管理工作,船旗国作为缔约国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在隔离期满后,港口国的义务并未即时解除,根据《国际卫生条例》第22 条的规定,港口国负责检测从受染地区离开的行李、物品等,以便其始终保持无感染或污染源(包括媒介和宿主)的状态。也即,港口国有义务确保下船人员的卫生检测,以免其将病毒输出到邮轮以外区域。此外,他认为邮轮经营公司所属国应当履行监督邮轮经营人进行疫情防控的国际义务,同时被隔离人员的国籍国应当履行保护本国公民生命健康的国际义务。

相较于国内学者,国外学者更多则是针对性地关注国际法的适用。他们注重于收集在疫情期间遭遇疫情袭击的邮轮的信息,分析该邮轮的动向以及各国的处理方式。在进行包括医疗方式等的细致分析下,深刻地意识到疫情邮轮管控存在巨大的漏洞。与此同时也根据邮轮的自身特点,最终得出了必须加强国际法的适用的结论。在面对疫情邮轮时,各国都很一致地在考虑自身利益的情况下,作出了相对于己最有利的处理,这其中不乏有一些不能被国际社会所接受的,比如非法旅行限制。一些国家可能认为他们这样处理会更加安全,但是相关证据否认了掩盖非法旅行限制使国家更安全的说法。对此如不加以规制,从长远来看,这些国家也会鼓励其他国家这样做,这反过来更会破坏基于规则的更广泛的世界秩序。当各国不能相互依靠以遵守国际协定时,就不可能进行有效的全球治理。面对新冠疫情这类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要在遵循“科学原理”、“科学机制”、“充分保障人权的基础和自由”的基础上积极发挥相关国际法的作用,坚持国际法规则,做到科学民主、互相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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